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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控的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适当记录下列监控事项: 1.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程序; 2.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 3.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采取行动及采取何种行动的依据。 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评价的记录包括下列方面: 1.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遵守情况; 2.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3.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已得到适当遵守,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七)投诉和指控的处理 1.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适当处理针对下列事项的投诉和指控: (1)已实施的丁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2)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投诉和指控既可能源自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也可能源自会计师事务所外部。 2.设立投诉和指控渠道。作为处理投诉和指控过程的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投诉和指控渠道,以使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能够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问题。 对于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投诉与指控,如来自客户人员和客户的往来方(如客户的供货商)等,由于他们不必担心会因此失去工作,也不涉及明显的个人利益或动机,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可以认为,他们的投诉和指控具有较高程度的真实性。 如果投诉和指控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予以保密,未经本人许可,不得披露其姓名。只有这样,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才可能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质量问题。 如果收到匿名的投诉和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人员表明,与实名的投诉和指控相比,匿名的投诉和指控更难调查和反馈,鼓励用实名投诉和指控。 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表明所有的投诉和指控都将得到记录、调查并会将结果反馈给投诉和指控人。反馈调查结果通常采取书面形式。 3.调查、记录投诉和指控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调查投诉和指控事项,并对投诉和指控及其处理情况予以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本所内部不参与该项业务的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人员负责对调查的监督。必要时,聘请法律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4.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果调查结果表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违反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适当行动。 |
| 课程名称 | 主讲 | 精讲班 | 冲刺班 | 考前串讲班 | 报名 | |||
| 课时 | 试听 | 课时 | 试听 | 课时 | 试听 | |||
| 会 计 | 郑庆华 | 60 | 试听 | 20 | 试听 | 6 | 试听 | |
| 审 计 | 邓 宁 | 60 | 试听 | 20 | 试听 | 6 | 试听 | |
| 税 法 | 王玉娟 | 64 | 试听 | 20 | 试听 | 6 | 试听 | |
| 经济法 | 赵俊峰 | 75 | 试听 | 20 | 试听 | 6 | 试听 | |
| 财务成本管理 | 刘艳霞 | 76 | 试听 | 20 | 试听 | 6 | 试听 | |
| 战略与风险管理 | 张英奎 | 60 | 试听 | 20 | 试听 | 6 | 试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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