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1。法与政治都属於上层建筑,都受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具不同: (1) 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 (2) 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 (3) 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力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2。法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 政治对法的作用。由於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也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的发展变化。 (2) 法对政治的作用: A。法与政治体制:权力的配置和行使皆须以法为一句 B。法与政治功能:法不仅贯穿经济关系反映和凝聚为政治关系的过程,且将利益和价值物的权威性分配以规范、程序和技术性形式固定下来。 C。法与政治角色的行为:法对於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 D。法语政治运行和发展。 二、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形式上: 1。意志属性不同:法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於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2。规范形式不同: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远远形式,以规则为主;政党政策则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为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为高。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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