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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备考:合伙企业的成立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11-1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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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导读: 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原有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有重大的突破。合伙企业法可考性本就非常强,因此可以预见,近几年考试中,合伙企业法的考查将会是重点,考生应提起高度重视。
  分析合伙企业法的考点分布,重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入伙、退伙制度;(2)合伙财产;(3)合伙债务承担及利润分配;(4)合伙事务执行;(5)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制度。
  【重点法条】
  第二条【界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普通合伙人资格之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关联法条
  《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特别提示
  1.明确了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担任合伙人。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新的合伙形态。
  4.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身份有两种: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
  5.第3条仅规定它们不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另一方面隐含着它们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的意思。
  【重点法条】
  第四条【合伙协议的要求】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六条【合伙税收】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特别提示
  新法不同于原法之处,在于由合伙人而不是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将摆脱重复纳税的问题。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合伙人应该缴纳所得税。
  思考:个人独资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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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雁明  纠错
报考直通车
 
·报名时间:6月网报7月确认。
·考试时间: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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