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地役权效力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6-18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效力】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本条是关于地役权效力的规定。

  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即为生效,地役权合同一经生效,地役权即为设立。地役权设立以地役权合同生效为要件,如果地役权人或者供役地权利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立法过程中对是否必须登记,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地役权应当登记,如果该权利不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例如,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达成协议设立了地役权,这实际上是在供役地上设立了负担,供役地的价值将因此而减少。如果供役地权利人将其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在受让该土地时,不知道该土地上已设立了地役权,仍然以没有负担的土地的价值购买,必然会蒙受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将地役权登记生效作为基本原则,登记对抗作为例外。

  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工业化的发展,土地资源越来越缺乏,为了解决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日益增长的需要之间的矛盾,需要通过确认土地之上的各种物权实现土地的高效率的利用。我国农村,地役权80%一90%都是不登记的。为了方便群众,减少成本,物权法对地役权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所谓登记对抗主义,主要指不登记不得对抗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土地设有地役权,而受让了该土地使用权的第三人。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他人手中取得位于市中心广场附近一块土地使用权,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了高层观景商品住宅楼。该地前边有一所学校乙,为了防止乙今后建造高楼挡住自己的观景视野,甲以每年向乙支付10万元补偿费为对价,与乙约定:乙在30年内不得在校址兴建高层建筑。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学校乙迁址,将房屋全部转让给房地产商丙,但乙未向丙提及自己与甲之间的约定。丙购得该学校后就建起了高层住宅一甲要求丙立即停止兴建,遭到丙的拒绝后,甲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少按照本条规定,法院不能支持甲的主张,因为本案中甲乙双方虽然订立了地设权合同,但没有登记,乙转让土地又没有告知丙该土地上设有地役权,因此,丙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只能基于合同,要求学校乙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要求丙房地产商停止兴建高楼和承担责任。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地役权,地役权最好进行登记。

纠错

房地产估价师 一次通过考试! 咨询:010-51294794

2012年房估师VIP套餐 考试不过免费重学! 咨询:010-51294794

  • 全科VIP套餐:赠送全真模拟考场+考后名师点评  1800元/套  详情>>
  • 单科VIP套餐:单科目精讲班+考题预测班+模考试题班  600元 详情>>

课程名称
老 师 精讲班 考题预测班 模考试题班 全真模拟考场 报名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黑敬祥 66讲 10讲 2套 全真摸底评测
评测后名师点评
不单独出售
VIP套餐专享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史贵镇 50讲 10讲 2套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史贵镇 50讲 10讲 2套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史贵镇 50讲 10讲 2套
 全科VIP套餐:四科目精讲班+考题预测班+模考试题班;赠全真模拟考场+考后名师点评+第二年免费重学   详情>>
 单科VIP套餐:单科目精讲班+考题预测班+模考试题班;赠全真模拟考场+考后名师点评+第二年免费重学   详情>>
 全科折扣套餐:四科目精讲班=960元/套 (原价1200元);全部四科考题预测班=640元/套(原价800元)    查看>>
 单科学费:精讲班300元/科,考题预测班200元/科,模考试题班100元/科;老学员两科以内九折,三科及以上八折! 查看>>
育路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育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育路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育路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育路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