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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123条意思解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5-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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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第123条
相关法条:《高检刑诉规则》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通辑令的适用。应掌握两点:一是适用通辑的对象,属于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二是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16条与第218条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逃脱的,经检察长的批准,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但检察机在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的基本情况交由公安机关,仍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2. 在适用通缉的时候,应当遵循一个基于规则,即各级公安机关只能在自己管辖的区域范围内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的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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