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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69条意思解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5-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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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第69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65条;《高检刑诉规则》第103条。
意思分解:
1.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的单位(注意:一者若有妨碍侦查的可能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不通知,二者通知的是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讯问后根据不同情形作了不同的处理:一是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二是如果认为需要逮捕且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三是如果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 
2. 对被拘留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3. 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天内提出,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即不超过7日,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可见,公安机关等待批捕的时间是7日,加上前面自行掌握的3日或者7日,从拘留到执行逮捕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在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4日。
4. 但是对于具有以下三种法定情形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一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三是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再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7日,前后将使拘留的期限达到37日(注意,37日包括了等待检察机关批捕的时间)。
5. 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批捕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并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依据《高检刑诉规则》第103条的规定,检察机关首先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检察机关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但仍应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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