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四章合同法

来源:考试大发布时间:2012-10-17 16:38:26

  合同的形式: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合同必须合法,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

  欺诈: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凡是因受欺诈而订立合同时,蒙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胁迫: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各国的法律都一致认为,凡是在胁迫之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中国《合同法》关于显示公平的规定: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的履行:指个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

  违约: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的义务。

  大陆法以过失责任上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大陆法的解释,和债务人只有当存在可以归责与他的过失时,才承担违约的责任。

  大陆法)德国民法典把违约分为两类:给付不能、给付延迟;英美法把违约分为违反条件、违反担保

  违约的形式

  一、大陆法:

  1、给付不能;

  2、给付迟延。

  二、英美法:

  1、违反条件;

  2、违反担保;

  3、违反中间性的条款;

  4、提前违约;

  5、履行不可能。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根本违反合同;

  2、非根本违反合同

  违约的救济办法:

  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解除合同

  4)禁令

  5)违约金

  英美法关于合同消灭的法律规定

  1)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

  2)合同因履行而消灭

  3)合同因违约而消灭

  时效: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一定的事实状态的继续存在,从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或发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价与约因对价:是指根据协议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此得到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为此而遭受某种损失的事实要素;它是对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回报。对价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必备要素。英美法的对价:英美普通法合同的分类:两类,一类是签字腊封的合同,另一类是简式合同。前者不要求任何对价,其有效性完全是由于它所采取的形式。后者则必须要有对价,否则没有拘束力。

  法国法中的约因

  (1)概念:债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与动机区别开来。一般在买卖合同中约因都是以商品换取金钱,在雇佣合同中约因都是以金钱换取劳务。

  (2)法国法认为任何债的产生都必须有约因,否则就不发生任何效力,如果约因为法律禁止,或约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此种约因即属于不法的约因,也不发生任何效力。(3)约因的例外:无偿合同或赠与合同,法律要求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进行。代替约因的不仅是当事人赠与的意思,更重要的是合同成立的方式,法律上将它作为约因原则的例外,承认其有效。

  德国法:没有采用约因原则。但有不当得利制度。原因虽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但在民商法的其他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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