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国际商务师考试《专业知识》系统辅导(十一)

来源:国际商务师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7-30 15:16:25

  一、假冒商标行为

  (一)商标

  注: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在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是注册商标。

  (二)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使用权、禁止权(禁止任何人对注册商标的侵害)、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

  (三)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表现形式: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2)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3)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二、仿冒知名商品的商业标记(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

  1. 要求被仿冒的必须是知名商品;

  2. 该外观标识须为知名商标所特有的;

  3. 对知名商标的外观标识擅自做相同或相近似的使用。

  注:在这种侵权行为中,并不要求一定要产生误认或误购的后果,只要足以引起混淆就已构成该行为。

  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1. 故意未经名称或姓名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该名称或姓名;

  2. 仿冒行为足以造成人们误认、误购。

  四、行政垄断行为

  注:这是一种利用并超出政府职权的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或者个人;

  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其目的在于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

  3、贿赂的方式是给予财产或采取其他方式

  (二)商业贿赂与相关行为的关系

  1、与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关系

  2、商业贿赂主要指回扣,一般不包括折扣和佣金。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 商业秘密

  ——强调实用性和秘密性两大特点。

  2.种类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披露;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但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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