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国际商务师考试《专业知识》系统辅导(十一)
来源:国际商务师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7-30 15:16:25
一、假冒商标行为
(一)商标
注: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在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是注册商标。
(二)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使用权、禁止权(禁止任何人对注册商标的侵害)、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
(三)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表现形式: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2)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3)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二、仿冒知名商品的商业标记(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
1. 要求被仿冒的必须是知名商品;
2. 该外观标识须为知名商标所特有的;
3. 对知名商标的外观标识擅自做相同或相近似的使用。
注:在这种侵权行为中,并不要求一定要产生误认或误购的后果,只要足以引起混淆就已构成该行为。
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1. 故意未经名称或姓名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该名称或姓名;
2. 仿冒行为足以造成人们误认、误购。
四、行政垄断行为
注:这是一种利用并超出政府职权的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或者个人;
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其目的在于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
3、贿赂的方式是给予财产或采取其他方式
(二)商业贿赂与相关行为的关系
1、与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关系
2、商业贿赂主要指回扣,一般不包括折扣和佣金。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 商业秘密
——强调实用性和秘密性两大特点。
2.种类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披露;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但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则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