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2012年公务员考试简章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2-02-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为适应各级机关补充工作人员、改善人员结构和提高人员素质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市将组织考试录用478名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市级机关90名、辖市(区)机关182名、乡镇(街道)机关73名、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133名。定向考录服务期满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职位25名,“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职位4名。现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公安机关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和《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范围、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经省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二)招考对象
1、社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受户籍限制;普通高校2012年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其他人员限常州市户籍或生源(指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
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限江苏省户籍或生源(指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
2、定向招考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招考对象为:我市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相应职位。
3、定向招考“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经我市、辖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社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在岗的人员;聘期满考核合格未续聘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1年2月7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公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以及招考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的还应具备:
1、志愿从事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3、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报考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的还应具备: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劳教工作;
2、身体健康,体形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录用人民警察规定的条件。
(四)不得报考的人员和情形
不得报考的人员:
1、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
2、现役军人;
3、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4、原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4、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回避关系的职位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
1、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和情形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7、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9、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1、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14、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5、曾被开除党籍和学籍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自2009年2月7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2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8、自2007年2月7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9、201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0、2011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0、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1、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22、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或者进入公安队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
1、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和情形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的;
4、受过党(团)纪、政纪处分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5、有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6、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以及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的;
7、其他不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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