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辽宁公务员行测常识部分公民概述
来源:华图网校发布时间:2011-12-1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公民和国籍
(1)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2)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他就通常被认作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另外,该国对侨居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予外交保护,并有义务接纳他回国。
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②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
2.公民权与人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资产阶级最先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的。资产阶级把公民基本权利称作人权和公民权,并把它作为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在我国人民争取人权的长期斗争中,生存权始终处于首要地位。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社会主义宪法和人权的特点,也是我国宪法和人权的特点。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监督权
监督权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公民根据监督权客体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适宜的方式。具体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取得国家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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