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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简章(2)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0-20 14:17:55  来源:育路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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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试标准、科目和大纲

  一、考试标准
  考试标准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考试标准规定了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基本要求,是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的依据。
  二、考试科目

学段

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考试方式

幼儿园

综合素质
(机考)

保教知识与能力

机考+纸笔

小学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机考+纸笔

初级中学

综合素质

教育知识与能力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纸笔考试

高级中学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文化课

专业课

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详见注3)

 

实习指导

  注1:科目三分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注2: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科目分小学甲类(除艺术体育类之外的科目)和小学乙类(音乐、体育、美术),中学面试科目与科目三相一致。
  注3: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2011年我省暂按原操作方式,由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组织实施。
  三、考试大纲
  教育部考试中心根据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统一制定各科考试大纲,考试大纲规定了考试目标、考试内容模块与要求、试卷结构、题型示例等,是考生学习和考试命题的依据。要了解各科目考试大纲,请登录教育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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