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试标准、科目和大纲
一、考试标准
考试标准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考试标准规定了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基本要求,是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的依据。
二、考试科目
学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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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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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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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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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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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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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
(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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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知识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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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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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考+纸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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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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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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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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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考+纸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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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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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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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知识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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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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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笔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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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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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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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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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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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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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详见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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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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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科目三分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注2: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科目分小学甲类(除艺术体育类之外的科目)和小学乙类(音乐、体育、美术),中学面试科目与科目三相一致。
注3: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2011年我省暂按原操作方式,由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组织实施。
三、考试大纲
教育部考试中心根据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统一制定各科考试大纲,考试大纲规定了考试目标、考试内容模块与要求、试卷结构、题型示例等,是考生学习和考试命题的依据。要了解各科目考试大纲,请登录教育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