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及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价函〔2010〕8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执行。由于我省2010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已在此前部署(详见粤教继函〔2010〕28号),因此,2010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及考试收费仍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8〕278号文件规定的120/人标准收取,从2011年开始执行粤价函〔2010〕814号文件收费标准。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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