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传染病的预防 (一)管理传染源 管理传染源,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治疗。 1. 早发现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可有效地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幼儿园应完善并坚持执行健康检查制度。诸如:新生入园前体检,工作人员进园前体检,体检合格者才可接收,凡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及接触者暂不接收;传染病流行期间不接受新生、新工作人员;幼儿及全体工作人员都需要定期体检; 做好对幼儿的晨检检查和全日健康观察工作,特别是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检查更应全面细致。晨间检查主要是摸摸幼儿的额头,颈部(颌下),看看有无发热及淋巴结肿大;看看幼儿的皮肤、咽喉及精神状态、睡眠及大小便等。 2. 若发现传染病人或怀疑传染病人,应及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以预防并控制传染病的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人时, 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3. 及时隔离病人、接触者及怀疑传染病的人,有条件的托幼园所应设隔离室。 (二)切断传播途径 做好日常消毒工作;教育幼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管理好幼儿的伙食、注意炊事用具、餐具的消毒等。 当传染病发生后,应针对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做好消毒工作。 (三)保护易感者 1. 增强儿童体质,提高非特异性免疫能力 组织幼儿进行适当的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合理营养;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为幼儿创设良好的生活环境。 2. 预防接种 将疫苗通过适当的途径接种到人体内,使人体产生对该传染病的抵抗力,称为预防接种。为了提高人群的免疫水平,控制和消灭传染病,进行有系统、有计划地预防接种,称为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各地卫生防疫部门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趋势、人群免疫水平及各种预防制剂的免疫效果等等, 制定出该地区的免疫程序,供应疫苗,组织接种工作;儿童须按照计划的免疫程序,及时接种疫苗。 儿童计划免疫程序(供参考) 出生:卡介苗、乙肝疫苗 2个月:脊髓灰质炎糖丸(第一次) 3个月:脊髓灰质炎糖丸(第二次)、百白破三联疫苗(第一针) 4个月:脊髓灰质炎糖丸(第三次)、百白破三联疫苗(第二针) 5个月:百白破三联疫苗(第三针) 8个月:麻疹疫苗 1岁6个月~2岁:百白破三联疫苗(加强) 4岁:脊髓灰质炎糖丸(加强一次) 7岁:麻疹疫苗、卡介苗、百白破三联疫苗 12岁:卡介苗(农村) 乙肝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等,可按当地防疫部门规定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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