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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幼儿卫生学知识考点内容5.1:幼儿常见传染病的预防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0-10-09 16:30:59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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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传染病的预防

  (一)管理传染源

  管理传染源,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治疗。

  1. 早发现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可有效地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幼儿园应完善并坚持执行健康检查制度。诸如:新生入园前体检,工作人员进园前体检,体检合格者才可接收,凡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及接触者暂不接收;传染病流行期间不接受新生、新工作人员;幼儿及全体工作人员都需要定期体检; 做好对幼儿的晨检检查和全日健康观察工作,特别是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检查更应全面细致。晨间检查主要是摸摸幼儿的额头,颈部(颌下),看看有无发热及淋巴结肿大;看看幼儿的皮肤、咽喉及精神状态、睡眠及大小便等。

  2. 若发现传染病人或怀疑传染病人,应及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以预防并控制传染病的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人时, 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3. 及时隔离病人、接触者及怀疑传染病的人,有条件的托幼园所应设隔离室。

  (二)切断传播途径

  做好日常消毒工作;教育幼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管理好幼儿的伙食、注意炊事用具、餐具的消毒等。

  当传染病发生后,应针对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做好消毒工作。

  (三)保护易感者

  1. 增强儿童体质,提高非特异性免疫能力

  组织幼儿进行适当的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合理营养;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为幼儿创设良好的生活环境。

  2. 预防接种

  将疫苗通过适当的途径接种到人体内,使人体产生对该传染病的抵抗力,称为预防接种。为了提高人群的免疫水平,控制和消灭传染病,进行有系统、有计划地预防接种,称为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各地卫生防疫部门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趋势、人群免疫水平及各种预防制剂的免疫效果等等, 制定出该地区的免疫程序,供应疫苗,组织接种工作;儿童须按照计划的免疫程序,及时接种疫苗。

  儿童计划免疫程序(供参考)

  出生:卡介苗、乙肝疫苗

  2个月:脊髓灰质炎糖丸(第一次)

  3个月:脊髓灰质炎糖丸(第二次)、百白破三联疫苗(第一针)

  4个月:脊髓灰质炎糖丸(第三次)、百白破三联疫苗(第二针)

  5个月:百白破三联疫苗(第三针)

  8个月:麻疹疫苗

  1岁6个月~2岁:百白破三联疫苗(加强)

  4岁:脊髓灰质炎糖丸(加强一次)

  7岁:麻疹疫苗、卡介苗、百白破三联疫苗

  12岁:卡介苗(农村)

  乙肝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等,可按当地防疫部门规定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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