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课程  书店 学校  题库 论坛  网校  地方分站: 北京 | 上海 | 郑州 | 天津
报名咨询热线:010-51268840、51268841
  考试动态   报考指南   经验交流   考试教材  考试论坛  网校课程  理论与方法精讲班
    制度与政策: 真题|模拟题|辅导   理论与实务: 真题|模拟题|辅导   经营与管理: 真题|模拟题|辅导   经营与管理: 真题|模拟题|辅导 

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案例与分析》备考资料(2)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0-08-22 13:50:25  来源:网络
  • 文章正文
  • 网校课程
  • 调查
  • 热评
  • 论坛

二、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法规P128-136,P129-P133新)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2、转让方式。买卖、赠与和其他方式。包括:①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②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③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④以房地产抵债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转让评估的特点。

  ①从估价时点上看,房地产转让估价多数是在转让前进行,估价时点则在估价作业日期之后。

  ②从委托人和评估主体上讲,委托人既可能是买方或卖方单独委托,也可能是买卖双方共同委托,是一种自愿行为。

  ③从估价目的上看,只是为了了解、掌握房地产交易行情,其目的只是为了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有一个参考价格,带有一定的咨询性。估价人员只对估价信息和结论合乎估价技术规范和职业规范负责,而对房地产转让定价决策不负直接责任。

  4、宜采用的评估方法。宜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可采用成本法,其中待开发房地产的转让价格评估应采用假设开发法。

  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转让价格评估应另外给出转让价格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值,并应注意国家对土地收益的处理规定(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和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同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辅导科目
精讲班
考题预测班
模考试题班
讲师
在线购买
课时 试听 课时 试听 课时 试听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66
试听
10
试听 2套 试听
黑敬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40
试听
10
试听 2套 试听
史贵镇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40
试听
10
试听 2套 试听
史贵镇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40
试听
10
试听 2套 试听
史贵镇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立即发表评论
提交评论后,请及时刷新页面!               [回复本贴]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房地产估价师论坛热贴:
【责任编辑:育路编辑  纠错
阅读下一篇:下面没有链接了
报考直通车
 
考试时间:2010年10月16、17日。
考试内容: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MORE>>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