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在土建工程上的应用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1-25

 1992年,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首次发表《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在道路、桥梁、房建主体工程等传统的土建工程上应用,2001年修订出版第2版,取得更加广泛的应用。
    一、合同特点
    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与“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和“计量支付”的传统合同条件,在内容上有重大的原则区别,其主要特点包括:
    (一)业主负责制订项目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工程质量标准、总体工程进度和阶段进度目标,在合同文件中专门有《业主要求》一章,明确规定这些具体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业主根据《业主要求》评审投标文件、验收阶段性工程、分期拨付合同款项和组织竣工验收全部工程。
    (二)承包商一般是由施工承包公司与设计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合体,根据《业主要求》的规定负责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对所有设计和施工成果承担责任。施工图设计预算由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编制,经过业主审查批准作为合同总价中标,采用“合同总价包干、按进度付款”的总价支付方式。一般不采用传统的“单价合同、计量支付”,以避免承包商在设计时选用利润率最大化的单价结构和设计方案。
    (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委任一名“业主代表”,全过程监督合同执行以及设计和施工。“业主代表”可以是业主内部派出的一个管理班子,也可以委托管理顾问公司提供专业服务。通常在编制招标文件之前任命“业主代表”,参与起草编制《业主要求》,参加设计审查和合同谈判,为合同的执行做好衔接和准备。
    (四)“业主代表”的职能与传统合同中的监理工程师不同,首先是减少了工程计量的环节,但增加了编制《业主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及合同谈判、监督设计工作进程、审查和优化设计文件等职责,强化了工程质量抽查、控制工程形象进度等职责。对现场施工的旁站监理、技术指导、工程变更和事故处理等日常监理工作,通常由承包商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应用范围
    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的概念逐步广泛应用在道路、桥梁、房建等相对传统的土建工程项目上。该合同条件对于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有很好的适应性,效果很好:
    ——业主比较重视工程成果的实现和使用,但不特别关心或不准备参与工程实施的具体过程;
    ——设计和施工方案单一而明确,多方案比选的空间有限,技术条件成熟,工程难度不大;
    ——项目尽早竣工投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很突出,时效性强,工期要求紧;
    ——对工程成本和资金限额的控制特别严格,合同总价之外不可能安排额外投入,适合总价包干;
    ——业主有能力制订或审定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规范,提出工程成果和工程进度的总体及阶段性要求,并具有类似工程的技术积累和经验(一些业主将已建成项目的设计图纸、计算程序和技术参数作为范本提供给承包商,照葫芦画瓢做“翻版工程”);
    ——潜在的承包商具备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和施工设备,以往工程质量和进度的信誉良好,有与设计单位合作的经验,具备组织协调设计工作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在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的大框架下,实践中结合项目特点也有一些变化。比如,对于采用特殊工艺的大型桥梁等技术复杂的土建工程,也可以由具备丰富经验的设计单位牵头,寻求适合项目技术特点的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合作。
    三、主要优点
    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土建项目上采用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与采用传统合同相比所表现出来的主要优点是:
    (一)缩短建设工期。合同条件允许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边设计、边施工”,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或设计图纸部分完成时陆续开始施工,在统一协调和控制下交叉作业,能够显著加快工程进度。
    (二)降低工程造价。承包商在设计中会采用最适合自己施工能力、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最熟悉的标准化施工方法、以及尽量降低造价的技术、材料和工艺。实践证明,对于承包商以前重复做过的土建工程来说,通常能够以很低的合同总价得到质量可靠的项目。
    (三)各方责任明确。承包商对设计和施工负全部责任,工程中经常出现的设计与现场施工的衔接、现场设计变更、专业分包商管理、事故处理和技术责任分担等问题,都由承包商统一协调,并对所造成后果承担责任。
    (四)减少管理层次。业主与业主代表、设计与施工、设计与现场监理,环环相扣,紧密挂钩,技术管理的连贯性好,层次较少,有利于贯彻设计意图和规范要求,减少技术责任扯皮和争端,也降低了管理成本。
    四、问题与对策
    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与传统合同条件相比最突出的特点是,业主对工程的控制方式更加宏观,管理重点从施工转移到设计,从控制质量转移到保证进度,而控制力度相应有所减弱,要更多地依靠承包商的素质和能力。因此,可能会带来以下问题:
    ——前期业主投入较大,签约准备时间较长。业主必须尽可能全面地起草技术规范和工程要求,认真编制《业主要求》。签订合同以后,业主对设计的控制力度减弱,对《业主要求》做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承包商增加总价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有的变更甚至不可能实现,这与计量支付的单价合同是不同的。因此,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须尽量避免《业主要求》中的内容遗漏、技术失误或文字含混,可以将已建成项目的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作为范本;在合同谈判时,双方必须深入讨论技术细节,形成高度共识的设计方案、技术规范和工程计划。
    ——投标竞争性下降。因为是对设计和施工一揽子投标,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及编制投标书的投入大,花费时间长,如果中标的概率过小,有实力的承包商和设计单位不会参加投标。因此,国际上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或在公开招标前进行资格预审,最终将投标人的数量控制在3-4家;也可以参照设计竞赛的做法,给予落选投标人一定的成本补偿,以鼓励更多的投标竞争。
    ——“业主代表”对设计质量把关的责任重大。承包商完成的设计方案不仅在总体上有利于承包商,而且会尽量减少在设计上的投入,因此,“业主代表”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业主要求》的编制,并负责对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查优化,参加合同的技术谈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代表”则要从专业角度组织协调承包商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共同保证《业主要求》和设计文件的正确执行。
    ——工程质量管理是薄弱环节。由于设计文件由承包商完成,与传统的工程质量管理概念形成矛盾。在设计和技术质量问题的具体处理上,有时“业主代表”只能重申《业主要求》,却无力干预承包商的行为。为了弥补这个缺陷,在工程实践中,业主通常在合同中对身为承包商联合体成员的设计单位做出要求,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应履行现场质量监理职责、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建立“业主代表”与设计单位的合理分工和协调互动机制,“业主代表”督促检查《业主要求》的贯彻落实,负责阶段性工程成果验收,而设计单位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理工作。
    五、新的发展
    在实践中,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衍生出一些新的模式,其中最重要的是“设计-施工-运营(DBO)”合同。 在DBO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在完成设计和施工后,要在3-5年间负责工程的运营和养护。对于公路、桥梁和房建等土建工程来说,设计或施工中的某些缺陷只有在使用一段时间过后才能显现出来。从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到DBO的发展,就是鼓励和促进承包商将设计和施工质量做得更好,减少质量控制风险,降低运营和养护的总成本。
    合同条件中增加的运营和养护条款,要求承包商在特定的运营期间内负责日常养护,对可能出现的维修工作,也要随叫随到,承担相关工程。与延长缺陷责任期不同的是,合同中通常有一个包干使用的养护费用,在运营期间按比例分阶段向承包商支付,或者从诸如过路费等收费中给承包商安排一定的费用。在实际工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一些项目出现了不可预见的地质灾害,或者道路的使用负荷超过了合同预期,从而造成养护维修的工作量和成本大幅度提高。原则上,因业主在《业主要求》和合同文件中考虑不周所引起的额外养护维修成本,应该由业主承担。所以,在编制DBO 合同的《业主要求》和合同文件时,就要格外仔细和全面。
    如果承包商作为出资人之一,参与了项目的投资,那么DBO合同的性质就与BOT、BOOT或DBOT等商业融资项目类似,承包商作为投资人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预期的项目收入挂钩,这时的运营时间可能长达20年或更长,也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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