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运保险 保险标的物的损失 全损【实际推定】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为了整个航行安全作出的特别牺牲支付的特别费用)单独海损】 基本险别【可以单独投保】 险别特点 平安险平安险,其承保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2.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3.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 4.发生意外事故前后+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5.共同海损; 6.遭遇海难后引起的相关损失及费用; 7.施救费用; 8.“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保险标的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包含一般附加险】一切险=水渍险+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除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包括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撞破碎、串味异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了解】 险别种类注意事项 特别附加险1.交货不到险;2.进口关税险;3.舱面险;4.拒收险;5.黄曲霉素险;6.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特别附加险已超出了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即使投保人已投保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经其同意,才能把特别附加险包括在承保范围之内。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 ◆保险人承运人免责 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致损航行迟延交货迟延市价跌落自然损耗固有缺陷包装不当 ◆◆国际贸易支付 托收【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 托收行【和卖方同国】 代收行【和买方同国】 1卖方开立汇票托收申请【托收委托书,托收指示书】à银2行审单à3邮寄代收行à4提示付款或承兑à5买方付款或承兑à6代收行通知托收行à7货款到达卖方 委托人-----付款人【买卖合同关系】 委托人-----托收行【委托代理关系】托收委托书 托收行----代收行【委托代理关系】业务互助协议的银行 委托人付款人----代收行【无直接法律关系,本人和本人代理人的代理人】 托收的种类 光票【仅凭汇票】 跟单托收A付款交单【买方付款后代收行交单】B承兑交单【承兑后代收行交单】 银行的责任①及时提示付款承兑【代收行第四步】②及时将货款解交本人【第七步】③及时通知托收结果【代收行6步】④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在表面上一致。【托收行2审单】 银行免责 1真实有效2传递延误丢失翻译错误3不可抗力营业中断4无义务提货【第四步买方未付款承兑】5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买方拒绝付款承兑】6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 ◆◆信用证【银行对单证的倒买倒卖】 买方申请的发起的支付方式开证行【买方】通知行、议付行【卖方同国】1约定方式2买方申请开证【开证申请书货物名称数量时间】3银行开证后通知通知行4通知行通知卖方发货5卖方核对信用证和单据6承运人处取得单据【开始流转】6卖方将单证交给议付行7议付行审单【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向卖方付款【可以理解为银行的先期垫付,对单据的买入行为】8议付行寄给开证行开证行也要进行审查【单证相符】偿还议付行9到达卖方手中付款赎单 信用证关系 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买卖合同关系】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委托合同,开证申请书】 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委托代理关系】业务联系 受益人----通知行【委托代理本人代理人VS第三人的关系】 审单标准 银行义务:1表面审单2单证相符、单单相符à【拒绝付款】 开证行的付款义务 1信用证直接规定开证行付款【议付付款的例外】2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付款承兑指定银行未履行义务的3指定银行已履行义务并向开证行寄来合格单据。【常见,步骤8开证行向银行付款】 银行免责 1真实有效2传递延误丢失翻译错误3不可抗力营业中断4不受买卖合同约束【信用证独立】5对被指示方的行为【开证行对通知行议付行的过错行为免责】 信用证分类 可撤销【UCP600禁止此类】 不可撤销 保兑 不保兑 多了一个保兑行无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都不得单方撤销 保兑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开证刚的付款责任,受益人要求任何一方付款。 可转让信用证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欺诈例外【信用证独立原则例外】 受益人欺诈伪造虚假恶意不交交付无价值 买卖双方欺诈银行 止付:利害关系人开证申请人受益人 有管辖权的法院收到申请以后实体审理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下款项【承兑人、授权人、保兑行、议付行善意承兑付款或议付的除外】 法院受理条件中止支付1有管辖权2有止付情形3不支付损失无法弥补4申请人提供担保--à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中止支付à裁定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à立即执行 UCP500VSUCP600来源:www.examda.com 1.结构上(1)对特定概念的解释;(2)按业务环节进行了归纳。 2.删除删除了关于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3.新增(1)明确规定交单地点应在指定银行及开证行所在地; (2)新增“兑付”:包括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 (3)规定了“相符的交单”:强调交单要与信用证条款、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 4.修改(1)UCP600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 (2)UCP500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 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来源:www.examda.com (3)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可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则可以释放单据; (4)关于可转让信用证: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 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实质损害】 反倾销的调查商务部涉及农业的会同农业部一起调查 是否存在倾销损害因果关系是否有国内的支持者。 总产量支持者50%+国内总产量的25% 资料提供现有最佳信息原则 终止调查 申请人撤销的证据不足倾销幅度低于2%进口量可以忽略不计商务部认为不宜 措施 临时措施【调查60天后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延长至9个月】临时反倾销税和提供担保 价格承诺【1出口经营者向商务部的承诺商务部建议承诺——>商务部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初裁前不得接受价格承诺】 最终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复审可延长征税期限 反补贴 专项补贴政府法律特定区域出口实际获得的补贴以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补贴 措施 1临时反补贴【不得超过4个月】 2出口国政府的承诺取消或限制出口经营者修改价格 3最终反补贴税 保障措施 实施条件数量增加绝对和相对严重损害或威胁 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不得超过200天 2最终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非歧视实施【对产品不对来源】 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附条件延长不超过10年 贸易救济措施只能向商务部提出 对外贸易法【直接考法条】 适用范围:货物技术国际服务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不适用军用核物质边贸单独关税区 外贸经营权的获得:备案登记制,未办理登记海关不报关验放 货物、技术的进出口:出口监督进出口限制和禁止配额、许可证【骗税,走私】管理 国际服务贸易:限制和禁止【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加快国内特定行业需要外汇收支平衡的需要】 知识产权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采取期内禁止措施】滥用优势地位【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采取消除危害】不对等【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秩序:垄断【消除危害】不正当竞争【低价销售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商业贿赂】禁止出口 调查:事项【贸易壁垒影响竞争力规避救济措施的行为】和手段【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 救济同上反垄断反补贴 WTO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边贸2发展中国家3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欧洲同盟北美自由贸易区】4收支平衡5反倾销反补贴6一般例外【生命健康保护环境】安全例外【维护国家安全】7豁免例外 国民待遇的例外 政府采购补贴例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 数量限制:1短缺2实施商品分类标准或法规3国内产品过剩限制进口4国际收支平衡 VIP投资措施协议 不得实施的措施 国民待遇不符1当地成分要求2贸易平衡要求【进口出口的当地产品数量价值相关水平】 取消数量限制1限制进口2限制外汇3限制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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