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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备考精讲:《宪法》宪法的效力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10-01-12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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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或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 

  二、宪法关系的主体 

  宪法关系主体是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 

  ()公民 

  政治关系的历史变革是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前提,人民才成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个人才能以公民的身份享受政治权利,参与国家事务,成为政治关系中完整的主体。公民因其平等性、自由性、主动性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国家 

  国家的历史演变是其成为宪法关系主体的重要条件。近代宪政国家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基础上,由过去享有绝对权威的国家演变为权力的行使者和义务承担者的宪法关系主体,国家机关是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主要存在方式。 

  ()其他主体 

  宪法规范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因而通过宪法规范承担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主体颇多。 

  ①国家机关,国家机关能够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参与宪法关系;同时国家机关也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和承担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②民族,多民族国家的宪法一般都规定了民族的地位和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民族也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 

  ③政党,政党的存在及其合法活动是现代国家立宪政体得以有效运行的必要因素,虽然多数国家的宪法对政党承担的宪法权利义务未作明确规定,但政党无疑是现代宪法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 

  ④利益集团,从利益集团对宪法关系和宪政社会中公民与国家重要的联系和缓冲作用来看,利益集团也是宪法关系的一种主体。 

  三、宪法关系的内容 

  宪法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依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权利--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与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 

  ()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人民主权对宪法关系的必然要求。在完善的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 

  ()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权力的相互制约,通过国家权力的适当分立与结合,既能保证机关内部的有机配合,又能相互牵制平衡,使任何机关都不能够真正掌握绝对的权力,从而在总体上将国家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致产生权力极度膨胀、侵犯公民权利的局面。 

  四、宪法关系的客体

  宪法关系的客体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的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所指向的对象,是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得以实现的媒介。 

  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为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类型。宪法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是宪法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及其与宪法规范产生联系的唯一领域。 

  ()宪法权利行为 

  宪法权利行为是公民等宪法关系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公民通过一定方式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使自己的利益在宪法关系的运作中得到满足或部分满足。宪法通过对公民权利行为的引导、评价和调节以实现对公民的规范;同时,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也会对宪法关系产生积极的作用。

  ()宪法权力行为 

  宪法权力行为是国家及其机关依法行使宪法授予的权力的行为。宪法必须对国家权力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其目的就是阻止权力的滥用对国家宪政体制和公民权利带来威胁,同时发挥权力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促进作用。 

  ()违宪行为 

  违宪行为包括公民的违宪行为和国家的违宪行为两种形式。在多数情况下,公民违宪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因而由各个部门法予以纠正和制裁。对国家违宪行使权力的行为,必须建立宪法监督或宪法诉讼法律关系,通过宪法手段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制裁和预防。违宪行为不是权利行为或权力行为,不是宪法关系的客体,而是宪法关系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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