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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专利法(三)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10-01-05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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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1.专利权的内容
  (1)发明和实用新型: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外观设计:制造、销售、进口。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不以优先权日为准)
  3.强制许可(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
  (1)合理申请的强制许可;(必须在专利权授予3年后此能申请)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根据公共利益给予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交叉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被许可人的义务:不享有独占实施权,需要付费。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首次出售后专利权一次用尽;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先用权人的实施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注意:不能销售,否则侵权)
  (3)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非营利实施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作为研究对象合理,作为使用工具侵权)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注意:仍然属于侵权行为)
  (六)专利侵权行为
  1.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侵权赔偿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这两种方法没有顺序,可以选择);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1~3倍)合理确定。
  (七)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后果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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