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估价机构和人员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拆迁当事人抽签以及采用拆迁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共同接受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拆迁估价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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