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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讲义笔记解读法理学之法的运行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11-2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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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四节 法律推理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1.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一般来说,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规则,这五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1.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2.法律监督的客体: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客体。 
  3.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监督的重点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三、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2.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
  (1)是那些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2)是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3)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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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雁明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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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6月网报7月确认。
·考试时间: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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