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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行政处罚法重点法条精读六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11-03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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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
  「意思分解」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这是原则,但考生应重点识记以上两个相关法条分别规定的4种例外情形,这些情形是司法考试多选题命题的素材。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思分解」
  1留意以上3种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
  2注意第(一)项是3%而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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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雁明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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