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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笔记:犯罪构成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11-03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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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主体、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重点掌握后三个要件。
  客观方面要素:行为、行为的结果、行为的对象、行为的手段、行为的方法、行为的时空条件。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个具体犯罪都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是以既遂作为条件。
  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总则规定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这种犯罪的停止形态或未完成形态就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也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2.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情形;
  交通肇事罪,逃逸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加重的犯罪构成。
  强奸罪、抢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均有加重处罚的条件
  加重的犯罪构成有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
  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很多结果加重犯,但是必须是法定的。抢劫、强奸致人死亡都属于结果加重犯。
  以结果以外的其他情节作为加重处罚条件的,称为情节加重。
  区别:结果加重犯没有犯罪未遂的问题,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
  三、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
  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1.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法条的规定
  具体罪状的问题,分则法条构成的要件,还有总则的要件,犯罪主体的一些要件,故意过失的概念等。
  比如:交通肇事罪,法条规定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或致人死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法条时,首先看基本的犯罪构成;
  主体——16岁以上的自然人一般主体;
  客观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是航空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铁路职工造成重大铁路运输事故的不能定交通肇事罪,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必须造成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发生在公共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内。
  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后果心态应该是过失的,不能是故意的。从法定刑可以看出。刑法总则对过失界定的是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心态,交通肇事罪只能解释为过失犯罪。
  侵犯客体——交通运输方面的公共安全。
  至于后面的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罪构成。具备这个情节要依照分则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加重处罚。
  2.犯罪构成
  定罪(定性):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
  对象
  还要注意量刑问题:考试方向——法定处罚情节
  第二节 犯罪客体(非重点,一般了解)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一、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
  (一)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二)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
  注意: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别是分八节和九节,每一节实际上也是一类犯罪。
  (三)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直接客体还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如抢劫罪、贪污罪。
  二、犯罪客体的作用
  犯罪客体的作用对定罪有直接的作用,但是犯罪客体在实践中定罪的作用不大。
  主要作用在于犯罪分类的需要。刑法分则分为10章,第3章、第6章各分几节,就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的划分。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了解)
  对象应该放在客观要件中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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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雁明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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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6月网报7月确认。
·考试时间: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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