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相关法条」 本法第164条。 「意思分解」 1这两条规定的是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适用船舶、适用水域和适用事项。 2第3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船舶。 3第2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水域,注意除在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为适用水域外,其余情况下,内河不为适用水域。重点注意第2款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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