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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讲解:立功制度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10-29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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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立功制度(68条)
  立功对人不对事,立功人所有罪行都能得到宽大
  1、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重大立功的标准,应当以因行为人立功表现(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协助抓捕、阻止犯罪)而得以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为标准
  上述立功与重大立功中所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所提供的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不需要原本由行为人掌握,行为人的亲友等(司法工作人员除外)告知行为人后,由行为人揭发或者提供的,不影响立功的成立。
  2、共同犯罪中的自首与立功问题 共同犯罪自首要交代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罪行;
  共同犯罪立功:指引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交代同案人员共同犯罪以外的事实。
  3、立功的法律后果:同自首一样,具有层次性或等级性:
  第一等级:一般自首或者一般立功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等级:犯罪较轻又自首或者重大立功 可以免除或者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第三等级:自首并且重大立功 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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