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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统精讲班民法答案一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09-11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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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讲解:A选项中乙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与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乙之间不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A错误。B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B错误。C选项中甲、乙已经成立了预约合同,甲、乙均负有按时签订合同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义务。C正确。D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受民法调整。D错误。

    2、答案:A

    考点:民事权利分类标准

    讲解:当事人可以约定抗辩的事由,但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产生。一般认为,除斥期间适用的对象主要是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绝对权无须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期待权,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取得。

    3、答案:D

    考点:权利质权

    讲解:根据物权法第224条,乙银行享有质权,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9条,D正确。

    4、答案D

    考点:动产所有权的抛弃、先占

    依据:甲将戒指扔到垃圾堆的行为属于抛弃动产所有权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抛弃所有权的意思支配下,一经完成抛弃的行为,甲对戒指的所有权消灭。A、B错误。甲捡回戒指的行为属于以自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发现的无主物,属于因先占而取得捡回戒指的所有权的情形。C错误、D正确。

    5、答案:C

    考点: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讲解:根据民法通则第67条,代理人与本人进行违法活动的,承担连带责任,故乙既可以向甲,也可以向丙主张权利。在连带责任的外部关系上,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偿,都将导致责任的相应部分或全部消灭,D错在太绝对。

    6、答案:A

    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讲解:《物权法》第137条第二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A错误。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B正确。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C正确。

    《物权法》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物权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D正确。

    7、答案:A

    考点: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自然孳息的取得、抵押物

    讲解:《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第116条第一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C错误。

    《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物权法》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D错误。

    8、答案:D

    考点:地役权

    讲解:《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故A不正确。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B错误。

    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故C错误。

  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故D正确。

    9、答案:B

    考点:抵押权、最高额抵押

    讲解:《担保法》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故A错误。

    《担保法解释》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二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由此可知,B正确。

    10、答案:A

    考点: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讲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的,不成立不当得利,但是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时,仍按不当得利处理。A正确。B选项属于因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C选项属于清偿未到期的债务,D属于反射利益,均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11、答案:B

    考点:保证

    讲解:《担保法》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故A错误。

    《担保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故该分支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D错误。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根据该条可知,B正确,C错误。 

    12、答案:C

    考点:相邻权、地役权

    讲解:《物权法》第92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与赔偿。相邻权是直接给予法律规定产生的,不得养狗属于当事人的约定,因此不属于相邻关系。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而题中的不得养狗不属于不动产,因此,不成立地役权关系。债是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因此,本题可以成立债权关系。故C可选。

    13、答案:A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讲解:根据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规划确定的公共道路属于国家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甲公司可以代收维修资金,但根据物权法第79条,维修资金应当归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可能是业主共有或国家所有,但也可能通过公示归个人所有。

    14、答案:A

    考点:条件、期限

    讲解:甲此次住院是否死亡是不确定的,因而甲、乙间的赠与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甲明确表示赠与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因而甲、乙间的赠与合同属于生效条件。A正确,其余均错误。

    15、答案:C

    考点:保证期间的计算

    讲解: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当事人丙和乙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6、答案:D

    考点: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

    讲解:根据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是1年。根据合同法第74条及物权法第106条,由于甲是无偿赠与,丙不能善意取得。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3条,撤销之诉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D正确。

    17、答案:D

    考点:留置权

    讲解:留置权标的必须为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方可留置,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为前提。

    18、答案:C

    考点:合同的解除

    讲解: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知,题目情形属于法定解除范围,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迟延履行以后,所以甲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正确。

    19、答案:C

    考点:共同侵权、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连带责任

    讲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本题中,甲、乙、丙的责任份额推定为均等,但相互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丁免除的责任份额中的4000元,丙、丁仍然应当对11000元承担连带责任。C正确。

    20、答案:A

    考点:监护

    讲解:《民通意见》第18条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故A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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