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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辅导:深刻理解物权法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09-03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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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元公司有一艘豪华邮轮集结号(价值5000万元),2007年4月1日,海元公司将集结号以5000万元卖给小刚公司,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小刚公司将其用于上海到纽约的远洋航线运营,2007年5月1日,另一家从事海运的艺谋公司也看中了集结号,在登记机构查询时,了解到集结号虽然在小刚公司手里,但登记的所有权人仍然是海元公司,遂向海元公司发出要约,愿意出价6000万元购买集结号,随后海元公司和艺谋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船舶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小刚公司尚未取得集结号的所有权,小刚公司虽然现实地占有了船舶,但只有债的效力,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B.小刚公司已经取得了集结号的所有权,但不能对抗艺谋公司,因为艺谋公司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

        C.小刚公司已经取得了集结号的所有权,但不能对抗艺谋公司,因为艺谋公司是善意第三人

        D.以上都不对


        D

    根据物权法第24条,船舶物权的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船舶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解题关键是题中艺谋公司是否善意?在登记对抗情况下,善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第三人不知道此前权利人已经与他人订立了转让或设定他物权的合同,二是不知道权利人此前已经实际交付了财产,从而发生了物权变动,此题中艺谋公司显然不符合善意的标准,故小刚公司得对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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