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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之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06-05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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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系的含义
  1.法系的涵义
  所谓法系,指根据法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和相同外部特征的法构成一个法系。
  2.法系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
  (1)许多国家的法律,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方法及相应的文化背景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可以归为一个文化类别。
  (2)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系。
  (3)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二)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民法法系

普通法系




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亚洲的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除了英、美两国外,其他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以及中国香港都属普通法系。






法律思维演绎型思维归纳式思维
法的渊源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法的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诉讼程序纠问制对抗制
法典编纂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法律观念方面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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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雁明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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