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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重点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措施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04-23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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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是在尚未到纳税期的时候采用的,属税前措施,适用主体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在到了纳税期以后不缴纳应纳税款的时候采用的,为税后措施。适用主体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是税收保全措施,扣划纳税人的存款才是税收强制措施,扣押、查封财产既是税收保全措施又是税收强制措施,而拍卖、变卖财产是税收强制措施。

  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时,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范围之内。

  相关法条:《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往年真题:

  03年卷一多选48题

  48.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下列哪些财产或者物品不在此类措施范围之内?

  A.纳税人甲个人仅有的一套住房

  B.纳税人乙个人所有的金银首饰

  C.纳税人丙自用的私人汽车

  D.纳税人丁所有的单价在5000以下的生活用品

  答案:AD

  02年卷一单选10题

  10.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以下哪种纳税义务人?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C.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D.所有应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答案:A.直接见《税收征收管理法》38条

  02年卷一多选5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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