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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考考点代理与代位权行使小结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04-23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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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代理权和代位权产生的原因不同。代理权一般因被代理人授权而产生,也可以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代位权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其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2)制度目的不同。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方便权利主体从事法律生活或者弥补权利主体行为能力的不足;代位权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
  (3)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代位权人即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
  (4)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代理权的行使无方式上的限制;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法院的判决方式。
  (5)法律效果的归属不同。代理人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是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亦即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为给付,并不是次债务人向债务人为给付。(《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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