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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考重点法条物权法考点提示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04-23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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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法条透析:

  1、内容分解:这几个法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

  2、考点: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

  (2)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记忆要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第5条和第6条分别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在第2条中。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重点法条1」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条透析:

  1、内容分解:这几个法条是不动产登记以及物权区分原则的有关规定。所谓区分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物权上的区分原则,具体表现为:1、原因行为遵守债权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原因行为只能按照原因行为的生效要件判断其是否生效,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2、物权变动遵守处分行为的生效条件。处分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标的物成就、处分人有处分权、进行交付或登记。

  2、考点:

  (1)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登记要件主义。

  (2)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只不过由于未完成公示要件而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3)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4)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3、记忆要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登记要件主义的除外规定包括两个方面:

  (1)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况,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第129条)。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重点法条2」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法条透析:

  1、内容分解:这几个法条是有关不动产特别登记的规定。特别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即对错误等内容的纠正登记。异议登记是对登记的内容提出异议抗辩,限制登记的“正确性推定”效力。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进行的提前登记。

  2、考点:

  (1)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异议登记:

  A.异议登记的申请: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B.异议登记的失效: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异议登记失效。

  C.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记忆要点:

  (1)注意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失效的原因。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节动产交付

  「重点法条1」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条透析:

  1、内容分解:这几个法条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及其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

  2、考点:

  (1)一般而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采用交付方式,少数动产如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拟制交付主要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A.现实交付是最为传统的交付方式,即直接占有的转移。

  B.简易交付是指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人无须进行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第二十五条)。

  C.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第二十六条)。

  D.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有出让人继续占有,受让人取得对于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第二十七条)。

  3、记忆要点:

  区分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与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登记要件主义;而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节其他规定

  「重点法条1」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条透析:

  1、内容分解本部分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规定。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等。

  2、考点:

  (1)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受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取得,从物权处分的角度予以限制,即取得人取得的权利如为不动产物权而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权利取得人不得处分其物。

  记忆要点:

  权利取得人不处分物时,法律并不强制其登记。如果权利取得人将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的物权进行法律上的处分,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必须予以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重点法条1」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条透析:

  1、内容分解:这几个法条是有关征收与征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和征用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法律制度。其共同点在于强行性。其不同点是:征收实质上是强制收买,征收的对象限于不动产,且不发生返还问题,只发生补偿问题;征用实质上是强制使用,征用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将原物返还权利人,如果因使用导致原物毁损不能返还的,应当给予补偿。

  2、考点:

  (1)征收的法定条件:A.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B.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C.必须给予补偿。

  (2)征用: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这里要注意的是征收只限于不动产,征用则无此限制。

  3、记忆要点:

  征地、拆迁应给予合理补偿,补偿费不得被挪用截留,以确保征地、拆迁中补偿到位。

  征收征用适用范围不动产既适用于不动产,也适用于动产适用条件征收则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法律效果征收要强制移转所有权,而且导致所有权的永久性的移转征用一般是在紧急状态下才能采用,紧急状况主要指公共事务、军事、民事的重大紧急需求等征用的目的只在获得使用权赔偿必须给予赔偿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重点法条1」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法条解析:

  1、内容分解:这几个法条是国家所有权权利客体的相关法律规定。

  2、考点:

  (1)绝对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2)一般情况下,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可以为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3)依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A.一般情况下,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可以为国家所有。

  B.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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