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理论与实务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资料一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09-08-03 17:26:48

 一、风险、费用和损失

 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包括可保障的风险、可补偿的损失和可为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三个方面。

  (一)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风险可按下图进行分类:

  1.海上风险

  又称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

  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2)意外事故:指人或物体遭受到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

  2.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类:

  (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战争、种族冲突或一国的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的变化,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等。

  (二)损失(重点)

  1.全部损失(识记)

  是指运输途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又可以分为:

  (1)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被保险货物遭到了严重损失,已失去原有用途和价值;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

  (2)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遇承保风险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是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2.部分损失

  指被保险货物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又可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重点识记)。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船方在采取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不能主观臆测可能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措施;

  第二,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第三,所作出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非常性质的。非常性质是指这种牺牲或费用不是通常业务中所必然会遇到或支出的;

  第四,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必须是有效的。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该由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共同按最后获救的价值的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做共同海损分摊。

  (2)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受损后.未达到全损的程度,而且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益所有者单独负担的一种部分损失。

  简答: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有何区别?

  例如:在整船运输中,有面粉、机器设备、钢材三种货物,途中遇到暴风雨,海水进入船舱,海水浸泡了部分面粉,使其变质。面粉的损失只是使面粉一家货主的利益受影响,跟同船所装的其他货物的货主和船东利益无关,因而属于单独海损。

  (单选)

  1.水泥受海水浸泡后结块,丧失原来的使用价值,属于:

  A.实际全损

  B.推定全损

  C.共同海损

  D.单独海损

  答案:A

  2.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共同之处在于:

  A. 二者造成的原因相同

  B. 损失都属于部分海损

  C. 二者的责任承担方法不同

  D. 二者都属于全部海损

  答案:B

  (三)费用

  保险人承担的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为减少货物的实际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以下两种:

  1.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保险单证受益人等为抢救保险标的物,以防止其损失扩大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

  2.救助费用。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而向其支付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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