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外贸经营权管理

来源:发布时间:2009-05-22 11:26:21

  外贸经营权管理
  (一)对外贸经营者的资格管理
  依据《对外贸易法》(1994年)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实行审批许可制度。即企业应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才能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规定,只要求经营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外贸易者进行备案登记。
  (二)对重要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国有贸易管理和指定经营管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有贸易管理和指定经营管理。未列入国有贸易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有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承诺在加入后3年内,每年调整和扩大指定经营制度下的企业清单,并最后取消指定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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