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京公务员考试行测指导:常识判断高频考点2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3-01-2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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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法的制定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与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具体表现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与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香港、澳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享有独立的立法权。由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定的,因此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应属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十二、基层民主制度

  基层民主制度主要是指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重要组织形式。《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城乡居民自己组织起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十三、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类: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它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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