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京公务员考试行测指导:常识判断高频考点2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3-01-2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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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行政处罚

  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可分七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十五、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最为常用的行政强制手段有:行政强制检查;行政查封、扣押和冻结;强行留置与盘问;强制传唤与讯问;强行约束;强制带离;强制履行;强制戒毒;隔离治疗;收容教育;收容遣送;劳动教养等。

  十六、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七、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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