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物权变动的公示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浙江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浙江华图特整理考纲资料。
物权的公示
基于物权的法律特性,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的公示方法。
(一)交付
所谓交付,即移转占有。譬如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就是将对物的占有移转给买受人。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都确认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将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一般而言,交付是占有的现实转移,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各国立法上还承认观念交付,作为对现实交付的补充。
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是为一般原则,但是对于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法律规定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非经登记,关于这些特别动产的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交付在法律上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呢?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立法例有两种做法:
(1)交付对抗主义。此主义以移转占有为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在移转占有前,动产物权的变动仅在当事人间发生效力,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例如,甲将财产出卖给乙,在交付前又出卖给丙,则乙不能要求丙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甲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采此主义。
(2)交付要件主义。此主义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例如,甲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在甲将财产交付于乙之前,甲仍然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德国民法典》采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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