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物权变动的公示

来源:育路教育网发布时间: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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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交易上的便利,发展出一些变通的交付方法,称为观念交付,主要有:

  (1)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这是因为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实际占有,如果要使其先将物返还给出让人,再由出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纯属徒劳。因此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所以,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书卖给乙,按一般情形,只有在甲把书交给乙时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甲还想留书阅读,这时甲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使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

  在现实生活中,交付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将其全部罗列出来,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交易上的习惯及其他具体情况确定标的物是否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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