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机关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来源:江苏省公务员局发布时间:2012-02-0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3、笔试时间
2012年3月11日:
上午 08:0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
10:10~11: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
下午 14:00~16:30《申论》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体检和体能测评
体检、体能测评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公务员局负责组织实施。体检、体能测评时间安排在面试前进行。在笔试公共科目合格的人员中,按照大于1:3小于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试人员。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见附件)。
(四)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体检合格的考生,在参加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
(五)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原则上按1:3的比例,按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六)考察(政审)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的成绩,计算考生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对象。政审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实施。遇有不合格者,分职位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七)录用
政审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向社会公示7天后,报经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市公安局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四、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此次招考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考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公安厅 025-83526135 83526137
省公务员局 025-83236151 83236050
附件: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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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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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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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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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岁(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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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4往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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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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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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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米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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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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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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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跳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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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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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子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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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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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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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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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岁(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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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4往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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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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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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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米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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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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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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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跳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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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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