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辽宁公务员行测法律常识练习题及解析
来源:华图网校发布时间:2011-12-1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参考答案及详解
1.D[解析]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据此可知,只有D选项中的副乡长属于领导职位。
2.C[解析] 虽然房屋属于陈某、王某两人的婚后共同财产,陈某无权一人独自将房屋出售,但是丙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陈某进行的房产交易,是善意第三人,且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所以双方买卖合同有效。选C.
3.C[解析] 王某已将货物偷移出仓库,属于盗窃罪既遂;刘某没有参与盗窃,但是把不属于自己的货物据为己有,属于侵占罪。
4.A[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所以选A.
5.D[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D项孙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打架,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
6.B[解析] 由宪法规定可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形式之一。派出所是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不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生产大队是农村群众的劳动组合形式,也非群众性自治组织。
7.D[解析]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动机不同。前者往往是无端寻衅,打人取乐或者显示威风,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故意伤害罪往往是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虽然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是故意,但是主观上故意的内容不同。本题中陈某并非故意杀死刘某,因而陈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8.C[解析] 根据《立法法》第7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9.B[解析] 依据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B项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10. D[解析] 根据刑法理论,A项是正当防卫;B项是紧急避险;C项刘某13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D项醉酒不是免责事由,所以D项为正确答案。
11. D[解析] 乙送甲去医院是为了甲的利益,构成无因管理,所以乙对车费享有求偿权。乙对甲手机的丢失并无保管义务,且无过错,所以没有赔偿义务。
12. B[解析]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知B项正确。其他表述均有误。
13. A[解析]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第三人致害;(4)精神损害不赔偿; (5)只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偿;(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致害等。B是个人行为,C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情形,D是不可抗力,所以B、C、D都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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