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明清园林终究不是私产

来源:华图教育发布时间:2011-11-1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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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文物局发布新规,禁止国有文保单位经营性活动背离其公共文化属性。实际上,即便并非国有文物,也传承着历史记忆、携载有文化基因,同样有“公共属性”。所以文物保护法才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需要报备。而那些国有的文物,更是典型的公共资源,理应为人们所共赏、共享、共保。

    不仅仅是园林古建,还有一些如公共体育馆、公园之类的公共设施、公共资源,也穿上“私”的外衣,大打营利旗号。收取适当费用,用以管理、维护或提供更好的服务,原本未为不可。但如果不考虑公益职能、公共属性,把自己等同于以逐利为唯一目的的市场主体,同样是一种迷失。

    文物保护法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对于有历史价值的文化遗存,不管是作为文物严格保护,还是作为公共资源妥善开发,引入社会力量都是值得探索的方向。即使是吸引社会投资搞“商业开发”的模式,也并非就与文物保护宗旨相悖。然而,“藏宝于民”甚至“藏宝于商”,更需加强管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物,谁来管、如何管,我们仍未能很好地回答。如果不能明确属性、厘清权责,如果缺少完善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追责机制,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平台引入社会力量,那些紧锁于馆中、深埋于地下甚至隐迹于闹市的历史文物,可能就只能定格于模糊的老照片了。

    故时池馆,旧日楼榭,都诉说着林徽因笔下“时间上漫不可信的变迁”。如若让鸟鸣蝉唱、影壁飞檐,终湮没于霓虹的闪耀、汽笛的喧嚣,我们将再听不到时代变迁的歌唱,只能在惭愧中默对后来者的指责与嘲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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