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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第六章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10-09-06 15:31:2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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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大法。

2、我国教育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体现在:(1)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2)教育必须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3、我国教育的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1)我国教育事业的性质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2)我国教育事业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教育的培养目标。(3)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必须和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途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教育重视德育的原则。二、教育遵循借鉴与继承的原则。三、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四、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五、教育的终身化原则。六、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七、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原则。八、选择教学语言的原则。

5、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整个教育制度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

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6、我国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育经费筹措体制是什么?

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以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发展校办产业、社会集资捐资、收取学杂费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育经费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并逐步增加对教育经费的投入。

我国《教育法》还就农村教育费附加、勤工俭学、校办产业、集资办学等适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以保障教育经费投入的其它渠道的畅通。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对国家办学的补充,其办学经费则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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