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教师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具体规定。 一、体检医院 申请人应在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项目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本市确定如下体检项目:血常规、肝功能、胸片、EKG、HAA、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等。 三、体检标准 应按《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 四、体检费用 体检费按医院常规标准收缴。 五、体检复查(增查、补查) 1.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2.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3.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六、体检结论的效力 当期的体检结论只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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