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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报关员考试复习必备:制度归类总规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0-03-23 16:12:20  来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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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归类总规则详解
 一、规则一

  (一)条文内容

  类、章以及分章的标题,仅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该按照税(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条文解释

  第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是为查找方便而设立的,本身不是归类的依据;

  第二:归类的法律依据是税(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释;

  例:四川产红辣椒 (已经晒干,未磨成粉)。

  解析:鲜辣椒属于蔬菜应该归第七章,但根据第七章章注释四“本章不包括辣椒干及辣椒粉(品目09.04)”的注释,所以四川产红辣椒 (已经晒干,未磨成粉)。 应归人税号:0904.2010。

  二、规则二

  (一)规则二(一)原文:“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解析:

  规则二(一)有条件地将不完整品、未制成品和散件包括在品目所列货品范围之内。对于不完整品和未制成品,必须具有相应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不完整品是指这个物品还不完整,还缺少一些东西,

  如 摩托车少了一个轮胎仍按摩托车归。

  未制成品是指虽具有制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经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物品。

  如:齿轮的毛坯,需要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零件使用,但已经具备零件的大致形状,则判断为具有齿轮的基本特征。

  已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的各种散件;散件必须是因运输、包装等原因而被拆散或未组装,仅经组装、紧固等简单加工就可装配起来的物品。

  例:为便于运输而将主机和显示器、键盘等分装于不同包装箱内未组装的电脑,可视为电脑整机。

  (二)规则二(二):

  1、原文: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2、解析:

  规则二(二)的作用是将保持原商品特征的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混合物或组合物品,等同于某单一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即有条件地将单一材料或物质构成货品的范围扩大到添加辅助材料的混合或组合材料制品。

  例如涂蜡的热水瓶软木塞子(已经加入了其他材料物质)仍归4503;

  例如镶嵌小银花的木制首饰盒,依旧按照木制首饰盒归类。

  3、运用规则二(二)时应注意,在因混合或组合导致商品失去原有特征的场合,应按规则三办理。

  例:

  加入杀鼠剂的稻谷,就不能够再按照1006的“稻谷”归类,因为混合后商品的特征和用途已经发生了变化,变成了毒饵,所以应该归3808。

  4.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时,方能运用规则二。

  例如:品目1503为“液体猪油,未经混合”,而混合了其他油的液体猪油就不能够运用规则二(二)归入品目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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