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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部分试题解析3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09-1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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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A.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不属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答案:C

  考点: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解析:

  行政立法行为一直是考查的重点。行政立法行为包括行政法规的制定、行政规章的制定以及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其中,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更是重中之重。本题就是集中对行政法规制定的程序问题进行了考查。

  关于A项,《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条例》第2条规定:“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所以,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在内。故A项错误。

  关于B项,《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可见,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不是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单独签署,而应当由几个共同起草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故B项错误。

  关于C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可见C选项完全符合条例的规定,故当选。

  关于D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对行政法规报请备案的主体不是国务院法制办,而是国务院办公厅。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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