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课程  书店 学校  题库 论坛  网校  地方分站: 北京 | 上海 | 郑州 | 天津
 司法考试网
 动态资讯  政策指南  指导大纲  经典案例  法规集成  司法解释  培训课程   司考教材  司考论坛 
 卷一:|历年真题|模拟试题|学习指导  卷二:|历年真题|模拟试题|学习指导  卷三:|历年真题|模拟试题|学习指导  卷四:|历年真题|模拟试题|学习指导 网校课程
地区信息

司法考试名师辅导之经济法理念与和谐社会的密切联系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10-02-07  来源:网络
  • 文章正文
  • 网校课程
  • 资料下载
  • 圈子话题
  • 论坛

  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关于借助于此法可以实现理想的经济生活目标模式的一种信念。它可以解决由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等引起的矛盾冲突,建立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体现了个体经济公平同社会公平、机会公平同分配公平及结果公平、形式公平同实质公平等相兼顾和一致的公平;表明了经济生活中的社会正义。另外,经济法理念是从整体角度,协调经济个体与总体、微观和宏观经济的矛盾冲突,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实现理想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的目标。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而来,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质就是一个在保持必要的经济集中的前提下,回复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当经济个体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往往需要运用相应的法律工具加以调和。这种法律工具的选择,应考虑法律的优化调整及适应某一社会领域发展的需要,经济法理念恰好适用该需求。具体而言:
  (一)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普遍理念,在各个法律部门都有所体现。但是以人为本属于经济法具有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经济法尊重人权、实行经济民主和管理手段的人文化。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经济法的目标和宗旨都烙下了深深的理念。
  (二)平衡协调是构成经济法理念的标志性要素。经济法在调整、协调经济关系时,以组织协调、平衡发展为己任,从而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人利益目标的统一。
  (三)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需要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要求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中,时时处处以社会利益和平衡协调为先,促进公有制及其经济关系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
  (四)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是经济法理念的结果性要素。自由和秩序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自始就将公与私为一体的经济法,天然地要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可见,经济法并不是不关心个体利益,而是试图限制、禁止与整体利益冲突的个体利益,鼓励、支持与整体利益一致的个体利益,只有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作为自己的理念,才能追求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
 

   辅导科目
课时数
免费试听
学费
在线购买
130
¥600
61
¥300
     ·真题班
28
¥250
52
¥250
271
¥1400
16
¥50
5
¥50
6
¥75
热门资料下载:
司法考试最新热贴:
【责任编辑:卢雁明  纠错
报考直通车
 
·报名时间:6月网报7月确认。
·考试时间:2010年9月18、19日。
                       MORE>>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