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因某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B.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通知提起诉讼 C.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后刘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 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析: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法中最为重要的考点,历年考查的分值都比较多。判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是该行政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属于受案范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属于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关于A项,某环保局拒绝李某的请求,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属于上引法条第5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故属于受案范围。所以A项不当选。 关于B项,考查的是不具备特定性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B项中的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这是一个不针对特定对象,可以反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所以外地乳制品企业不可对通知本身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当选。 关于C选项,考查的是不具备处分性或规制性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受案范围问题。房管局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其确认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预售合同的这一事实。预售合同的效力来自于买卖双方的签署,而不是来自于房管局的确认登记。所以,登记没有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产生新的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可见,房管局对预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的行为不具有处分性,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C项当选。依据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作为单选题,官方公布的答案是B项。这道题目,存在争议。需要在此指出的是,其实C项是对2004年一道真题的再考查。当年的题目是:“49.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一说法不正确?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官方公布的答案是D。由此可以看出,前后年份的题目对同一知识点采取不同的观点,这对考生的复习备考和考试作答造成困惑和影响。笔者认为本题C选项中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 关于D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内容,作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行为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发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属于受案范围。故D项不当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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