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主要变化会集中在新增法条相关联的考点上,包括: 1、举证时限: 2009年新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要求考生对举证时限要加以重视。此通知涉及了许多程序中对举证责任时限的变化及对新证据认定的标准,因此应在复习时整体把握,准确理解。 2、审判监督程序 2009年新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中应注意考生在对审判监督程序复习时要对程序加以重视,注意细节。 3、执行程序 2009年新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而使得考试内容中新增加了“参与分配”与“报告财产”这两个考点。其中“参与分配”是解释中新增加的内容,考生需要当做新知识点复习理解;而“报告财产”因为解释中增加“报告财产令”这一新制度,因此,对2008年“被执行报告财产状况”这一考点进行了调整,考生可注意变化的地方。 此外,就其他内容大体没有变化,因此,考生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这一部门法在注意上述新增考点外,还是要结合历年真题、抓住高频考点,有效复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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