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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考法制史考试要点五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04-23  来源:中法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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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元

四等人:蒙古、色目、汉、南

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汉人、南人诉案--刑部,同罪异罚。
烧埋银制度

四十二、明清立法

1、《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 (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四十三、 例--清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四十四、明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分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两种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

四十五、会审制度(唐)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重大案件  

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四十六、  会审制度(明)

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源于此。

大审-司礼监、5年。

四十七、会审制度(清)

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四十八、清末修律: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四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成,未颁行;中学体,西学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礼学馆)。

商事立法:《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五十、清末司法体制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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