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元 四等人:蒙古、色目、汉、南 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汉人、南人诉案--刑部,同罪异罚。 四十二、明清立法 1、《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 (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四十三、 例--清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四十四、明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分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两种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 四十五、会审制度(唐)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重大案件 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四十六、 会审制度(明) 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源于此。 大审-司礼监、5年。 四十七、会审制度(清) 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四十八、清末修律: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四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成,未颁行;中学体,西学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礼学馆)。 商事立法:《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五十、清末司法体制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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