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9)
2009-02-18 08:05:57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3)除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1所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其他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有特殊情况确需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的,应在2009年1月10日前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设点校考。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立考点及考试管理等工作,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2009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江苏省设点考试管理办法》(苏教考招[2008]52号)规定执行。
(4)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中央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艺术类专业除外),如与我省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必须使用我省的省统考成绩录取。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需要校考的,必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考试,否则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负责处理。
(责任编辑:孙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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