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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10)

2009-02-18 08:05:57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原则上只能在院校所在地组织省统考未涉及专业的专业校考。

  3.专业校考合格考生的确定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实行专业校考的招生高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选拔标准。

  (1)省外普通高校确定各专业考试合格人数不应超过本校该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省内自行组织校考的高校,除时装表演专业方向的合格考生人数可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4倍以内外,其余各专业的合格考生人数均须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3倍以内。

  (2)有关招生高校须于20094月15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报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具体要求见附2)。我省将按照各高校的招生计划数及规定的比例进行审核,如招生高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超过规定的标准,对超出部分的低分考生,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高校负责处理。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由招生高校及时寄(送)考生本人。

  (责任编辑:孙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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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由于各省份高考政策等信息的不断调整与变化,育路高考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考生及家长参考,敬请考生及家长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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