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硕联考历年真题解析(3)
来源:发布时间:2009-04-01 11:26:5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3分,共6分)
1.法的预测作用;
【答案】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以及社会关系的影响和功能。作用对象涉及――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和对社会的整体影响。法的作用在直接意义上是指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在间接意义上指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法的预测作用有助于人们预测风险,评估损益,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收益。
2.私法;
【答案】。公法和私是古罗马法学家首创的一种法律的分类方法。它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根据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说法:“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是属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和平权关系的法就是私法,包括民法、商法、家庭法等。
二、判断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产生规律
【考点分析】尽管世界各国的历史条件不同,但是法的产生都有一般规律可循。概括而言,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有如下几个方面:法的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融合到分离的过程。
2、法律和道德是由一定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与道德强制力
【考点分析】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意识的总称。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点在于:第一,它评价人们行为和思想的标准是善与恶,包括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等;第二,它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
道德和法律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产生方式。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关于善恶、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和由此评价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2)表现形式。法一般以国家机关创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道德一般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和社会舆论中。(3)调整范围。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比法律要广。(4)内容结构。法律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内容;道德的内容一般比较概括和原则。(5)实施方式。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等方式加以实施。
一切社会规范都由强制性,都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压力,法律的实施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本质和法的决定因素
【考点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阶级社会,一国范围内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样的法律不仅是惟一的、而且是具有阶级性的。也就是说并非一切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而只有被奉为法律,即体现在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人必须遵守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中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进而,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法在本质上具有物质根源(物质渊源)性和物质制约性。即法的阶级意志性归根结底又决定于法的物质制约性。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指相当广泛,一般是指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方式,其中有决定性意义的是被一定生产力水平所制约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马克思说过:“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
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归根到底,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不顾一定经济条件的要求而任意立法。
4、 法的社会作用直接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社会作用
【考点分析】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以及社会关系的影响和功能。作用对象涉及――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和对社会的整体影响。法的作用在直接意义上是指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在间接意义上指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差异这一分类标准,法的作用可以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从法的社会规范的角度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看,法具有社会作用。两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通过规范作用的手段实现社会作用的目的。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
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法的社会作用则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其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并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规范作用
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法律的制定程序不同于立法程序。()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制定程序和立法程序的概念
【考点分析】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法律的制定程序即是立法程序,是内涵相同的概念的不同的表达方式。
6、 法律的两大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要素的构成
【考点分析】法的要素就是构成法的基本元素。一般认为法律由原则、概念和规范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概念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有关法律概念的确切含义的界定性规定。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它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中心内容,属于社会规则的范畴,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7、 法律后果就是法律制裁。()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后果的内涵和分类
【考点分析】法律后果是指法律主体遵守或违反行为模式中的规定所引发的后果。
法律后果分为两类:一是肯定式后果,包括对合乎法律规则行为的允许、保护或奖励等;二是否定式后果,即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8、法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相对独立性是与法律职业专门化等因素相联系的。()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和法律机构相对对立性之间的关系
[解析)法律职业本身是随着社会分工而发展起来的。在早期的社会生活中,由于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比较简单,人们发生的纷争依靠习俗或习惯得到解决,社会上的“执法者”主要凭借其深厚的生活经验和人生阅历就能够胜任裁判是非的角色,而不必经过专业化的职业训练。后来,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出现了法律,法律也变得越来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那么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就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专门化使得人们在面对自己职业外的世界时感到茫然和无知,他们对职业外事务与纠纷的处理就越来越仰仗于专家。这时,几乎在所有的社会都出现了一个界限明确并形成独立阶层的集团,即法律专家。因此,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就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必然导致法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是与以下因素相联系的,如社会分工、职业专门化和由此带来的职业垄断化、法律的权威性等。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法律审判机构的独立性,检察机构的独立性和律师协会组织机构的自治管理上。
9、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为市场经济主体服务。()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司法的被动性特征
【考点分析】司法权是被动性权力,它只有受到请求,才能采取行动。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司法权只服从法的引导,而不接受任何命令;对司法权只能实行监督制约而不能实行领导;司法权只服从理性,而不服从任何权势和情感的压迫;司法权是被拘束性权力。司法权是有界限的权力,权力范围由法律界定,司法程序的运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司法权应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法定监督制约;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地位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有意或无意地偏袒一方;司法权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保持中立;司法权在一般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力。司法的最终判决,对所有案件具有终极的力量,是国家最后的权力。
10、在我国,· 法的渊源特指· 法的内容的来源。()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渊源的概念
【考点分析】在中外法学中,法律渊源是个含义丰富的概念。从法律思维方式的角度看,法律渊源实际上指法官等职业群体对什么样的法律性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成文法国家或判例法国家的权威机构的法律规范法院的判例所形成的依据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分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的正式渊源是指可以从官方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即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先例等。而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但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明文阐述或体现的资料和措施,如正义、原则、平等、道德信念、社会倾向等等。法的正式渊源具有法的正式约束力,法的非正式渊源没有法的正式约束力只有影响力。在一般陈述中,法的渊源可以概括解释为法律的来源、源流。在我国,法的渊源一般表现为形式意义上的各类制定法。
11、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的总称。()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意识的概念
【考点分析】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制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属于历史的范畴,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法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同时,它也属于法律文件的范畴,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理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的机构可以依照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结构层次。从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阶段来看,法律意识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两个部分。本题对法律意识的内容概括不全面,所以错误。
12、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一样,都是法律制裁的方式。()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制裁的方式
【考点分析】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或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重要实现形式。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违宪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行政处罚是由特定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其处罚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都是行政制裁的方式;行政制裁是法律制裁的方式。
13、文义解释就是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条和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概念内涵
【考点分析】法律解释是指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的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的法律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必要说明。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目的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四种方法。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它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从法律解释的实践来看,有以下几种具体方法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根据日常语言文字的含义来确定法律的含义;根据法律专业术语的特定含义来解释法律的意义;根据语境确定字面含义;根据个别事项与一般性用语的连用,确定包括同一种类的所有项目。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但这是法律解释的最基本方法,是其他解释方法的基础。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它是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题将文义解释同体系解释相混淆。
14、法律责任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据其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责任的概念
【考点分析】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或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或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引起法律责任的特定的法律事实主要是指:
(1)通常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包括法定或约定的作为和不作为。
(2)特定的法律事实,有时也指依据一定的价值目标由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一定义务的事实。
本题混淆了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概念。
15、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事件的概念
【考点分析】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人的意志支配而产生的一种客观现象。法律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前者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出现的客观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地震、洪水灾害等;后者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人引起的事件,如,战争、戒严、国家行为废除法律等。
16、权利是可能的,义务是必须的。()
【答案】正确。
〔考点〕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相互关系
【考点分析】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示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最基本的法学范畴。在法律范围内讨论的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权利的特点表现为:(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决定行为的实施,权利具有自主性。(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四)权利总是和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离开义务权利就不能保障。
法律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义务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得随意转让和违反。
17、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规范的分类和分类的标准。
【考点分析】根据法律规则调整行为的方式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可以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在法律中,有关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均属于授权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义务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分为两类――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一般来说刑法以禁止性规范为主。根据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制性规则,就是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确定肯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则。他强调国家对特定事务的直接干涉和调整。如:“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任意性规则,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则;国家法律只有在行为人没有做出选择时,才为他们规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婚姻法”第33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使,由人民法院判决。”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其中确定性规
范是指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法律规范都属于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又称非确定性规范,是指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在某个问题上须参照、引用其他条文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规范。
委任和准用性规则,两者都没有规定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都需要引用其他法律条文,但是,准用性规则所参照的法律规则是实际存在的,立法机关只是为了避免立法的繁赘而没有在法律规范中加以重复规定,他的内容是已经存在并确定的。本题主要考察法律规则的划分和划分的标准问题。
18、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溯及力的概念
【考点分析】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一般由具体的历史条件决定并由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在当代中国,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是一项绝对化的原则,现代国家立法规范,尤其在刑法中,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不能适用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应以旧法为准;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即新法此时具有溯及力.我国现行刑法就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9、立法体制就是有关立法权限的制度结构。()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立法体制的概念
【考点分析】立法体制是指不同的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的制度和结构体系。它既包
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律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立法体制的分类主要有a、中央集权模式一切立法权为中央所有,地方政府不能立法;b、地方分权模式一切立法权为地方所有,中央政府不能立法;c、集权分权模式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一定的限度下,地方适当行使中央授权的立法;(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权力有一个最终的归属;一部统一的宪法)d、分权集权模式立法权主要由地方行使或由地方中央共同行使,有的事项以地方为主,有的事项以中央为主。(如美国,联邦宪法和州宪法以及联邦和州的法院体系)。中国的立法体制模式表现为:一元、两级、多层次、多类别;一元:我国是统一的一体化的立法体制,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具体表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高于其它任何机关的立法权;两级: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多层次多类别: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各自分成若干的层次和类别。
20、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产生规律
【考点分析】法的起源有着深刻的经济和政治原因。经济原因:法律是在有了私有制和经济强制后产生的。生产工具的改进(青铜、铁器),生产力得到了大发展,导致社会分工、物物交换的频繁出现。财产出现私有,贫富分化加剧。原始社会习惯已经不能执行其公共的分配职能,法律作为新的社会强制手段出现。(私有的确立是客观发展的进步,更经历了观念的重大变更。所以强制手段向着更高级别发展。)政治原因:私有财产关系氏族内部出现了多种身份等级的划分,原有的血缘关系被压迫剥削关系所取代,社会集团不再由氏族组织来划分,只能依靠阶级利益来区别了,调整社会关系的职能也必须由新的公共权力和社会规范来承担,这就是国家和法律。法律和国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同时产生的。
三、简答题(本题5分)
简述法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之间的区别。
[答案要点]法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
国家权力运动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基本表现。法对人
的行为的作用叫法的规范作用,法对社会的作用叫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之间的区别表现在:(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作用的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主要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四、论述题(本题9分)
试论司法权的性质及其保障。
[答案要点]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属于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
司法内涵主要包括1.司法权的专属性。司法权是现代国家权利体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在宪政国家中,此权力由司法机关独掌,其它任何国家机关和强力组织不得分享。2.司法机关的专门性。依据世界通例,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3.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具有特定的含义。它特指,在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关系受到阻滞、侵害时,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判,使遭受侵害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合法状态。司法的过程就是司法权的运用过程。司法的理论也是以司法权的理论为展开的。
司法具有以下五大特征:
第一,司法的被动性。体现在司法活动非因当事人的请求不得启动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必须围绕当事人的请求事项进行;司法程序一经启动就必须依法推进,司法者不得加快、简省程序、不得随意拖延和中断。第二、司法的中立性。体现在司法权只服从法的引导,而不接受任何命令;对司法权只能实行监督制约而不能实行领导;司法权只服从理性,而不服从任何权势和情感的压迫。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司法权行使主体地位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有意或无意地偏袒一方;司法权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保持中立;司法权在一般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第三、司法的形式性。司法权是有界限的权力,权力范围由法律界定;司法程序的运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第四、司法的专属性。司法权只能由由司法机关独掌,其它任何国家机关和强力组织不得分享,一般情况下,司法权不可以转授。第五、司法的终极性。司法权力具有终极性特征。司法的最终判决,对所有案件具有终极的力量,是国家最后的权力。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具有最权威的国家保障力。
宪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6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附带性审查
【答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运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议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它是宪法实施保障的一种方式,与宪法控诉相对应。
【考生注意】这是考察违宪审查的方式。在记忆时,要正确理解“附带”的含义。附带性审查与专门审查相对应,是一种在美国式的司法审查体制下的审查方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案】它是我国的政体,是共和制政体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具体说来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具有优越性。
【考点分析】 这是考察人大制度的内容。内容本身在教材上有完整的表述,答题时要注意完整性。人大制度与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一种制度,后者是我国的国家机关。
二、选择题(本题共12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2分;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题纸上所选答案的字母涂黑)
1.在英国,尽管1215年的( )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A、《权利法案》
B、《自由大宪章》
C、《人身保护法》
D、《王位继承法》
【答案】B
【考点分析】 第1项是1689通过的,第3项是1676年通过的,第4项是1700年通过的,只有第3项是1215年能过的。所以只有第2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除了本题所列的四个文件外,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等都是世界宪法史上重要的文献,可以放在一起记忆。
2.世界各国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主要有:( )。
A、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实施的体制
B、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实施的体制
C、执政党负责保障实施的体制
D、专门机构负责保障实施的体制
【答案】ABD
【考点分析】理论上的通说认为,美国是司法机关保障宪法的实施;英国是立法机关保障宪法的实施;德国是由专门机构即宪法法院保障宪法的实施。没有由政党来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所以只有第3项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理论上一般认为宪法实施保障体制只有上述三种模式。同时还要了解实行某一模式的代表性国家。
3.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在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 )修正时作出的。
A、第一次
B、第二次
C、第三次
D、第四次
【答案】 A
【考点分析】第二次修改宪法时没有针对私营经济的规定,第三次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第一次修改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所以只有第1项是正确的。第四次修改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是鼓励、支持和引导,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一次和第三次修改均为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考生注意】私营经济在我国历次修宪中是修改最多的。主要从两部分记忆:一是宪法地位,二是国家政策。同时要注意每次修改的时间。
4.我国宪法规定的解释宪法的机关是:()。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 B
【考点分析】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所以只有第2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有两个: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机关有一个: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宪法的主体有一个:全国人大。
5.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C、在我国居住满三年
D、年满18周岁
【答案】ABD
【考点分析】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所以只有第3项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这三个条件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我国没有居住期限的限制。
6.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
A、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B、基层政权机关
C、基层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D、基层群众性团体
【答案】A
【考点分析】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以只有第1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我国的基层政权机关是乡、镇。基层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是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第四项不是宪法上的概念。
7.我国宪法的修改,由( )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A、中共中央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答案】CD
【考点分析】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所以第3项和第4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但不可提宪法修正案。另外,中共中央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但不是正式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后以自己的名义向全国人大提出正式议案。
8.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是指在()。
A、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
B、各种会议上的发言
C、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表决
D、进行视察活动时的一切行为
【答案】AC
【考点分析】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全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所以第1项和第3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设计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能够真正在没有外来干涉和压力的情况下行使自己的职权,因而只能是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
9.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 )除外。
A、司法终审权
B、外交权
C、国防权
D、货币发行权
【答案】BC
【考点分析】香港特别行政区第13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第14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第111条规定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区政府。所以第2项和第3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外交和国防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特区虽然实行高度自治,但毕竟不是一个国家,不能行使这两项职权。
10.我国公民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
A、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B、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C、住宅不受侵犯
D、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答案】ABCD
【考点分析】宪法第37条、38条、39条、40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考生注意】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实质上是人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其范围要比广义的狭窄。
11.全国人大常委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的职务。
A、国家行政机关
B、审判机关
C、中央军事委员会
D、检察机关
【答案】ABD
【考点分析】 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所以只有第3项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我国普通的全国人大代表允许兼职,但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职,这一制度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保障他们能够集中时间行使常委会的职权;二是常委会负有监督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的职责,如果允许他们兼任这些职务,即有自己监督自己之嫌。另外要注意的是,它不包括第3项。
12.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必须是年满( )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A、 18周岁
B、20周岁
C、23周岁
D、25周岁
【答案】C
【考点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年满23周岁。所以只有第3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18周岁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必须年满23周岁。
三、分析题(本题12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请以这一规定来分析宪法规范所具有的最主要的特点)
【答案】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这一规定体现了宪法规范所具有的一些主要特点:
(1)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同时,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而且在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所有行为规范中,宪法规范是最根本的行为规范。本题的规定实际上规定了宪法是根本的活动准则,体现了最高权威性。
(2)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宪法规范也非常简明概括。本题中的规定,实际上是一个很原则的规定,只是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原则,而且文字表述也很简练。
(3)无具体惩罚性,一般国家的宪法本身并没有具体的惩罚性规定。本题中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它只是规定公民应该如何,并无具体的制裁措施。
【考点分析】这是考察宪法规范的特点,但不是简单的问答题,而是以分析法条的形式出现。答题时首先要仔细分析该题的考点在哪里,即出题人要考察什么,然后回想教材中相应知识点是如何论述的,再将法条和相应的知识结合起来,寻找二者的连结点。
【考生注意】法条分析题是宪法学中相对灵活的试题,在回答这类问题时,分为三步,第一步找出本题所要考核的宪法学中的知识点(有时不止一个),第二步回想教材中对该知识点的相关论述,第三步将法条与知识点结合起来分析。
法制史部分
一、填空题(本题共2小题、4空,每空1分,满分4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 );周有乱政,而作( )”。
【答案】汤刑、九刑
【考点分析】这句话是晋国的叔向在反对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布成文法时候提到的。《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从文献记载上看,《汤刑》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吕氏春秋·孝行》中说,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300条之多,最重的是“不孝”罪。《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总之,在继承夏朝法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逸周书》也有相关记载,其具体内容不可考。二是指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称“九刑“。“九刑”根据世轻世重的时代需要,曾进行过多次修改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商周时期的立法,“汤刑“是商朝的基本法律,“九刑”是周初所制定的刑书。
2.在清朝,( )是中央主审机关,( )是中央监察机关。
【答案】:刑部、督察院
【考点分析】 清朝的主要司法体制承袭明朝,在中央由刑部、大理寺和督察院三个主要司法机构,组成中央“三法司”,清代刑部是职权最重、也是最受朝廷重视的司法机构,按照《大清会典》的规定,其职责主要有:皇帝之下行使国家的主要审判权并负责办理每年秋审和朝审工作,作为主要机构主持或者参与国家的主要立法,以及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清代的督察院是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对司法官员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督察院的职能之一。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清代三法司都听命于皇帝,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制约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
【考生注意】:清承明制,明清的司法机关及其职能与唐宋时期不同,在中央,刑部院、寺三法司分别主审判、监督和复核,三法司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共同完成司法使命。但清朝的高度发展的中央集权和封建专制决定了天下司法权的重心在于刑部,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
二、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填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所谓“殷彝”,指的是商朝的法律。()
【答案】:√
【考点分析】:《尚书·康诰》:“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其中“殷彝”即商朝的某些法律,是指西周初年为了更好的统治被征服的殷商遗民,西周统治者还从商朝法律中传承了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适合周朝统治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只能适用于商朝遗民集中的地方,不是在全社会适用。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西周统治者政治统治艺术的成熟,沿用商朝的法律,有利于统治商族遗民。
2.汉朝以律、令、格、式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答案】:×
【考点分析】: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律形式。“律”是国家的常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令”是皇帝随时颁布的诏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科”又称“科条”,是法律条款的概称。但“科”必须经过皇帝批准颁行之后,才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比”指典型的案例,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采用可以比照判决的典型案例,进行司法审判,它也是较“律”更为灵活 的一种法律形式。唐朝以律令、格、式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汉朝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它与唐不同,唐以后格、式成为律令之后的基本法律形式。
3."八议"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北齐律》。()
【答案】:×
【考点分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豪门世族集团的势力日益膨胀,享有经济和政治特权,与这种状况相适应,维护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制度――“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写入法律。
八议制度源与西周时期的“八辟之法”。三国曹魏新律开始将“八议”载入律文,以后历代法律均沿袭不改。“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高级人物犯罪,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应将所犯罪状及应议情况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犯流罪以下可以减等处刑。十恶“重罪”除外。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 、议宾。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门阀世族的司法特权的法律制度。
4.在汉朝,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称为“诏狱”。()
【答案】:√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汉代的司法审判制度,汉代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为了控制司法权、防止司法舞弊的现象的发生,汉朝皇帝经常制诏移送给作为中央司法审判长官的廷尉,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即所谓“诏狱”。故本题正确。
【考生注意】:“诏狱”是汉代司法审判主要特点之一,说明皇帝控制司法权的倾向进一步加强。
5.唐朝末期,法律上已经确立了“刺配刑”。()
【答案】:×
【考点分析】:刺配是宋代配役刑的一种,即对罪犯处刺字然后发配边远地区指定场所,充军役或者服其他劳役,始创之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宋代沿袭并有发展。宋太祖为宽贷死罪而正式确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而且杖脊,是对特定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文献通考·刑考》:“既杖其背,又配其人,且刺其面,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刺”是刺字,“配”是指流刑的配役,分为军役和劳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但仁宗以后渐成常制。正式确立刺配刑在宋代,而非本题所说的唐朝,元明清均沿袭宋制,但又有所变化,清末法制改革时废止。
【考生注意】:“刺配”是刺配流三刑并用,源于后晋,法律确立于宋朝,宋初为法外之刑,其适用是为弥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于配役刑间刑差太大的弊端,宋仁宗后最终确立,而且宋代刺配刑规定细密而详尽,反映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6.元朝曾在法律上将境内之民分为高下四等,以实施同罪异罚的原则。()
【答案】:√
【考点分析】:元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蒙古族入主中原并建立起来的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封建君主专制国家。蒙古贵族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政策法律化,公开以法律形式,依据不同民族,把境内居民分为四等:蒙古族人社会地位最优越,色目人(包括西夏、回回西域人)次之,汉人(原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再次,南人(元南宋统治下的民众)最低,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蒙汉族犯罪,同罪异罚,蒙古统治者公开实行此政策,目的是保障蒙古民族的法律特权,实行分而治之的统治方略。
【考生注意】:在中国法制史上公开以法律形式确定民族不平等,除元代之外并不多见,充分体现了蒙古贵族领主阶级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立法思想,在其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上也形成了有别于其他王朝法律的特点。
7.清末的变法修律活动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答案】:√
【考点分析】:清末十年变法修律在沈家本等主持下,起草制定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各部门法律、法规草案,在这些立法活动中,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的出现在客观上改变了中国古代数千年相传的“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于程序法之间的区别,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由此被打破,同时由于修律过程中,大量引进近现代资本主义的法律学说、法律制度和法律技术、术语,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作为中华法系的“母法”的传统法律制度已被迫发生根本的变化,导致在世界法制史上曾经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开始走向解体。
【考生注意】:清末变法修律使传统法律的编纂形式、内容、特点等以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直接导致中华法系的解体。
8.1912年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国家政体问题上,改责任内阁制为总统制。()
【答案】:×
【考点分析】: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的,前2次起草会议所定草案继续沿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的总统共和制,2月上旬议和即将告成,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依前议要辞去临时大总统的职位,而由袁世凯接任,为了以法律手段防止袁世凯擅权,临时参议院于1912年审议时决定将原来的总统共和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但仍就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体,故本题错误。
【考生注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由原来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是当时政局急剧变化的表现,革命党人为了以法律维护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制度,保卫辛亥革命的果实而设立这个法律防线,以防止袁世凯独裁和篡权。
9.1929年至1930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答案】:√
【考点分析】:中国古代的法律的主要特点是“诸法合体”,民事法律规范往往在刑事法典中加以规定。从近代的清末修律开始,才接受现代的“民法”含义,开始制定民法的尝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以后不久爆发了武昌起义,因此这部法律未及颁行。其后北洋政府的修订法律馆于1925年至1926年陆续起草,产生了我国近代第二部民律草案,但由于时局混乱,该草案未能由国会正式审议通过,故始终未能作为正式法典颁行,只是由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例援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政府立法院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采取国际通行的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即只编撰统一的民法典,不编撰完整的商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在继承清末和北洋政府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并吸收大陆法系民事立法原则,自1929年到1931年采取分编起草、分别通过的方式,它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225条,该部民法典采取国家主义的原则,强调对私人利益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对旧民律草案作了较多的修改,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的特殊利益,但仍保留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这部民法典的产生改变了我国过去没有单独的民法典、民事法律规范依附于刑罚典中的局面,它使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彻底分开。《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独立完整的民法典。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立法,《中华民国民法》是在清末《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完成的,后两者因时局混乱或者政权更迭,均未能颁行。
10.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随即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案】:×
【考点分析】: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2月1日公布实施,它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一部土地法。规定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分配办法以及土地所有权问题,但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这部土地法的规定也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块田”的政策,这些错误后来陆续得到纠正。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主要内容有: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规定土地改革必须遵守的原则、土地分配办法、土地所有权、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构以及保护工商业原则。《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的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它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对保障解放战争胜利和全国统一起了决定性作用。
【考生注意】:《中国土地法大纲》是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它不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制定。注意其区别。
三、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题纸上所选答案的字母涂黑)
1.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的成文法是指()。
A、宋国的“刑器”
B、邓析的“竹刑”
C、晋国的“铸刑鼎”
D、郑国的“铸刑书”
【答案】:D
【考点分析】:邓析的“竹刑”:即子产铸刑书之后,郑国大夫邓析于公元前502年自行修订的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晋杜预于《左传》注中说:邓析“欲改郑所铸刑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称竹刑”。 邓析的“竹刑”最初属于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被执政者杀害,但由于他私收门徒、传授法律,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进而成为官方的法律。《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法律条文铸在刑鼎上,公布与众,史称铸刑书。使郑国在向封建制转形的道路先迈了一步,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式的结束和封建成文法的诞生,拉开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晋国的“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宋国的“刑器”,是宋国在战国末期公布的成文法的载体。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指郑国子产铸刑书,他打破了“临事制刑,不预设法”,“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旧传统,通过公布成文法维护了新兴地主官僚的利益,推动了社会改革和社会进步,给郑国带来了新气象。
2.下列法律中不属于汉律六十篇的是()。
A、《九章律》
B、《傍章律》
C、《金布律》
D、《朝律》
【答案】:C
【考点分析】:汉朝建立以后,高祖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惠帝时,叔孙通为补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编定了《傍章律》18篇;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以规范宫廷警卫诸方面的事项;赵禹制定《朝律》6篇,明定朝贺制度。以上四部分律,合为汉律60篇。《金布律》是秦律之一,是关于货币财物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汉代法律有《金布令》是皇帝发布的涉及货币财物管理的诏令,不属于《汉律》六十篇。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汉律》六十篇的主要内容,它们都是汉朝的基本法律。《金布律》是秦律18种之一,是汉以前秦代的行政管理法规,故本题选C。
3.“亲亲相隐”原则是( )在法律上确定下来的()。
A、春秋时期
B、汉朝
C、唐朝
D、明朝
【答案】:B
【考点分析】:亲亲得相首匿,即法律允许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等罪以外,有罪应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这种主张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诏宣布正式确立此项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还可以通过上请减免,其他罪不负刑事责任,自此以后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并不断发展。故本题选B。
【考生注意】:代表法律儒家化的这一原则,在汉初有所体现,汉武帝以后,逐渐在司法过程中普遍使用,至汉宣帝正式确立。故此制度不是春秋时期、唐朝、明朝所确立。
4.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
A、《北魏律》
B、《北齐律》
C、《开皇律》
D、《唐律》
【答案】:C
【考点分析】:隋朝初年,隋文帝制定了“宽简”为原则的“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其“宽平”思想表现在进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刑罚手段,同时在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作了减轻的规定。经过改革,隋朝在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五刑体系,即:死刑分斩、绞两等;流刑自一千里至两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等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杖刑自六十到一百为五等;笞刑自十到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这种刑罚体系与奴隶制五刑相比,是历史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封建制五刑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到明清,成为后世法典一项基本制度。以《北魏律》和《北齐律》为代表的北朝刑罚体系在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过渡阶段,至北朝后期形成死、流、徒、鞭、杖五种刑罚为主的刑罚体系,为隋唐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考生注意】:封建五刑正式确立于隋《开皇律》,后世封建法典沿袭此制,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北魏律》和《北齐律》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5.唐律规定,如果“嫁娶违律”,( )。
A、独坐结婚者
B、独坐主婚者
C、结婚、主婚皆坐
D、结婚、主婚皆不坐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要求考查唐律的民事法律制度——婚姻制度。根据唐律,卑幼的婚姻由祖父母、父母或者期亲尊长主婚,从法律上肯定了尊长的主婚权,规定“嫁娶违律者,祖父母父母主婚,独坐主婚者”。《疏议》曰:“嫁娶违律”是指以下十种情况:有妻更娶、居父母丧嫁娶、父母被囚嫁娶、同姓为婚、当为袒免亲而嫁娶、娶逃往女、监临娶所监临女、和娶人妻、奴娶良人为妻、杂户官户于良人为婚“。针对以上十种情况,《疏议》曰:“主父母父母主婚者,如奉尊者教命,故独坐主婚,嫁娶者主婚,嫁娶者无罪”。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唐代的家庭婚姻制度,强调尊长对卑幼婚姻权,此种权利应合法行使,否则依律治罪。
6.汉唐法律在刑罚适用上采取()。
A、从轻主义原则
B、从重主义原则
C、从重从新主义原则
D、从重从旧主义原则
【答案】:A
【考点分析】:自汉唐推进封建法律儒家化以来,统治者在社会形势相对稳定时期,一直倡导封建地主阶级的开明专制。在制定封建国家的刑事政策与规定刑罚适用原则方面,采取从轻主义的原则。据《汉书·孔光传》载:汉令中有明确规定“犯法者,各以法(发)时律令论制,明有所讫也”。即以犯罪者犯法时的法律定罪量刑,不以以后法律规定的重法处罚犯罪者。《唐六典》更加明确规定“凡犯罪已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轻从轻罚”,即从轻处罚为原则,处理法律颁布前的犯罪行为,如旧的规定轻,处罚时依旧条;新的规定轻处罚时依新的法律规定,这是典型的刑罚适用原则的从轻主义,故选A。
【考生注意】:从轻主义的刑罚适用原则,到了明朝,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明朝在“重典治乱世”的治国方略和刑事政策指导下,明朝为了强化对严重犯罪的刑事打击,放弃了汉唐宋时代的从轻主义的原则,从而采用从新从重主义原则,《大清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是,若犯在以前者,并以新律拟断”。同条律注解释说:“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以新律例条拟断,盖遵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大明律》改变了以往封建王朝刑罚适用的从轻主义原则,从而推行从新从重主义的刑罚原则,反映了统治阶级立法的指导原则的变化,以及社会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和严重性。
7.元朝专理宗教审判的机关是()。
A、枢密院
B、宣政院
C、道教所
D、大宗正府
【答案】:B
【考点分析】:宣政院是元代主持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同时也是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复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由于职掌的特殊性,自成系统。宣政院曾在一些地方设置“行宣政院”,根据元制,凡各地涉及僧侣的奸盗、诈伪、人命重案,虽然有地方官审理,但必须上报宣政院。道教所,执掌和统率道教事务,并审理和道教有关的案件。枢密院,执掌军事大权,兼理重大军事案件和校尉级军官的案件。元废大理寺而改置大宗正府,它是由蒙古国初期掌行政的札鲁花赤(断事官)演变而来,《元史·刑法制》载:“诸四怯薛即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指的是它主掌蒙古王公贵族的犯罪案件,及京师附近蒙古人和色目人的诉讼案件。既独立于刑部,又不受御史台监督,可见,大宗正府既是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
【考生注意】:由于元朝重视宗教,尤其推崇喇嘛教,一般的僧侣和寺庙也具有强大的势力和尊贵的地位,享受法定的司法特权,故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来处理涉教案件;另外从以上分析,在中央,元代司法权的分散,各个司法机关各自管理不相统属,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统一行使和审判效率。
8.1902年,清政府任命了两位修订法律大臣,一位是沈家本,一位是( )。
A、张之洞
B、劳乃宣
C、刘坤一
D、伍廷芳
【答案】:D
【考点分析】: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面对国内革命运动的“心腹之患”和西方列强侵略的“肘腋之忧”,以及官僚士大夫的阶层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所谓“变法自强之枢纽”的呼声,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联名举荐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使伍廷芳,主持修订法律。清政府接受了这一建议,发布“修订法律、改进司法谕”。1903年设立主持修订法律的机构——修订法律馆,委派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本题中的劳乃宣是清末礼法之争时任江苏提学,为当时礼教派的代表之一。
【考生注意】:1902年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后因为伍廷芳未到馆工作,清廷又重新任命沈家本、俞廉三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其事。
9.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是由哪个政权公布的?
A、孙中山政权
B、袁世凯政权
C、曹锟政权
D、蒋介石政权
【答案】:C
【考点分析】:孙中山政权即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性质,虽然具有宪法相等的效力,是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袁世凯政权于1914年5月,公布《中华民国约法》,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炮制出来的,故又称“袁记约法”,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与《临时约法》相比,有着根本的差别,是对《临时约法》的倒退和反动。以上两部宪法性文件,或者因时局动乱,或者因政权更迭,而使内容不具有正式宪法性质。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因系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继续维持军阀专政而故意炮制,故又称作“贿选宪法”,它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该宪法共141条,分为13章。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条文完备,形式民主;第二,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蒋介石政权于1946年11月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946年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947年12月25日施行。其基本精神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如果仅从宪法条文看《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的上当时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但实质是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中国历史上几部著名的宪法性文件或者宪法。中华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是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一部公布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不要混淆,注意用词区分。
10.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审判制度实行()。
A、四级三审制
B、三级三审制
C、三级二审制
D、二级二审制
【答案】:B
【考点分析】: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在普通司法机构上基本上沿用北洋政府的司法体制,实行四级三审制度。1930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二百三十一次会议议决《法院组织法》的立法原则,仿效德国和法国的司法体系,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取消了初级法院的建制。依据该原则1931年公布实施《民事诉讼法》和1932年实施的《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三级三审制。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县市设地方法院,对于民刑第一审案件以及非诉讼事件实施管辖,省设高等法院,其管辖范围为:内乱、外患、妨害国交罪的第一审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民刑事案件,不服地方法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首都设最高法院,名为第三审实为法律审,其管辖范围: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审判决,上诉的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民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
【考生注意】: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体制前后有变化,依1932年《法院组织法》的公布为标志,其前实行四级三审制,其后实行三级三审制;此外,实际上直到1947年国民政府设立的地方法院只占全国县市总数的2/5左右,多数县市仍以设于县政府的县司法处兼理司法;另设立特种刑事法庭,对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进行迫害,适用特种刑事审判程序。
四、简答题(本题6分)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答案】:这是《唐律疏议·名例·断罪无正条》中的文字,此条规定断罪轻重相举之法,表述唐律中定罪量刑中的类推原则,其含义是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刑的规定,来解决轻罪的处罚问题;凡应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列举轻罪处罚的规定,解决重罪的处罚问题。唐律确定“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是因为“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罪;民之所犯,不必正与法同”。为了减少律文的烦琐,唐律本着目的解释的方法,对于律条进行合理解释从而便于运用。该原则在不损法律本意,不致于引起歧义理解的前提下,体现了立法者“律文简约”的精神。
【考点分析】:轻重相举之法即类推原则,就性质而论属于比附犯罪,即以犯罪人所犯律无正条时,得以比附类似之律条或者附以以往判例而决之。由于类推的适用取决于司法官的法律意识和利益追求,为了防止滥用类推,唐律还特别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以故失论”。
【考生注意】:“举重以明轻”及“举轻以明重”原则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律文的简约,表明了唐律在立法技术方面的成熟,并为后世主要法典相沿袭。










